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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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202X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 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 审计署令第 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

2、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第三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监督,以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审计对象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客观评价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审计对象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包括财务基础审计、单位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第五条 要逐步构建全覆盖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体系,有离必审。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办理晋升、转任、调离、解聘

3、、免职、辞职、退居二线等事项时,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对发生重大资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内审网注:更多审计干货关注公众号内审网。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其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该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

4、实施;对未设立审计机构的子公司的所属单位,应视单位性质、经营规模等情况,由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做出合理安排并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二章 审计程序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受托管理制度。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出具审计委托书(见附件一),内部审计机构据此组织实施;成立审计组,成员单位包括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由内部审计机构牵头组织工作开展。审计组成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请示公司抽调其他职能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加入审计组。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

5、个阶段。第九条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确认任务、下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见附件二)、进驻单位、审前调查、收集资料等。(一)审计组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对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对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评价。(二)开展审前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见附件三)。审计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人员及分工、审计方式与实施步骤、预定的起止日期、审计要求等。(三)审计组根据工作安排,在审计实施 3 日前将审计通知书及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见附件四)交付被审计单位,同时通知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接

6、到审计通知书及资料清单后,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并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资本结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2.任期内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资料等;3.单位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授权审批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4.重大事项,包括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5.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6.任期内单位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7.单位负责人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职责范围、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廉政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工作中应当承担的

7、经济责任以及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8.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实施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召开审计进点会。介绍审计要求、审计范围和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需要被审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宣读审计组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二)可以选择采取审计公告(见附件五)、审计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和座谈征询等方式进行了解。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普通员工座谈,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对象的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接收群众来信和访谈;(三)现场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该做好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主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8、并对审计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 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工作包括:(一)审计组成员根据各自负责的审计分工,归集审计原始资料,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二)项目主审人员根据审计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征求相关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三)正式的审计报告确定之前,应该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的意见。一般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四)经过征求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再次修改,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六),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审计对象,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

9、门。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审计对象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其任期内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二)资产的管理及质量变动情况;(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四)重要经营活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五)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七)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九)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第十三条 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

10、期间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成果、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等审计方面;应该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财务收支审计应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

11、、存货、固定资产、职工薪酬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第十五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重点审计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第十六条 对不良资产审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任职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二)长期积压商品物资,重点审查任职期末积压一年以上的商品物资;(三)不良投资,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四)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回收困难导致的潜在的损失;(五)处于对外经济担

12、保、未决诉讼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潜在的损失;(六)经营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成本费用;(七)往来挂账,重点审查单位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人员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八)经营亏损挂账,重点审查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九)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十)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十一)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状态下的资产,由于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虚增的金额;(十二)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十三)

13、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第十七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审计对象任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确认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指标,并核实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一)任期内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二)任期内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三)任期内经营

14、成果的调整。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对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扣除,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第十八条 任职期间单位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一)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是否存在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二)重大投资的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各项工程投资建设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舞弊行为造成资产流失;(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

15、程序、风险控制是否符合相关管理控制制度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四)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五)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六)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单位造成损失等。第十九条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情况:(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二)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三)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第二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应该与其他审计业务工作相结

16、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有关审计结果、外部审计成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避免重复审计。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成果时,应该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审计评价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该围绕“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营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于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做评价。第二十三条 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对其任期内单位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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