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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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大荣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应如何认定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需具有哪些条件?【要点提示】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合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她情节结合合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惩罚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严禁对同一事实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惩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穗花刑初字第816号(月6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5号(10月日)【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

2、人):陈大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2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大荣驾驶一辆粤A2KD号牌小客车沿我市广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口时,遇钟某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荣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钟某凤致其重伤,后陈大荣驾驶粤 A1D号牌小客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大荣在该起事故中承当所有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凤的损伤达到一级伤残。3月24日,被告人陈大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

3、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觉得:被告人陈大荣违章驾驶,导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所有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大荣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大荣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意见:(1)其为初犯,没有前科;(2)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有关事实,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惩罚;(3)其家属在案发后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了相应的补偿;(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是智力残障

4、人士,其本人或家属也存在一定过错;()其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建议考虑以上状况,祈求对其从轻惩罚并对其合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觉得:上诉人陈大荣违章驾驶,导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所有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惩罚。一审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定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上诉人陈大荣的交通肇事行为只导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逃逸行为已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要件,故不能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在量刑时反复评价,

5、因此,对上诉人的量刑应在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进行,同步,由于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法可从轻惩罚,因此,一审判决量刑偏重,故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穗云法刑初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大荣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穗云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大荣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6、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重要争议的问题在于:(1)被告人陈大荣的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还是加重惩罚情节;(2)该逃逸行为与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逃逸行为既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构成其加重惩罚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错犯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重要表目前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以及与否逃逸等情节方面,罪行的大小也因行为人过错限度的大小、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以及与否具有逃逸情节而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简称解释)中根据行为人伤亡后果及财产损失后果的严重限度及行为人对事故应负责

7、任的大小,结合肇事者与否具有逃逸等情节,区别规定了不同的定罪与量刑原则。根据该解释的第2条、第3条、第5条的规定,逃逸行为既可单独合用,成为定罪情节,也可与其她情节结合合用,成为加重惩罚情节: 1.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 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所有责任或者重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属于定罪情节。肇事者只有实行了逃逸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逃逸行为作为加重惩罚情节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的加重惩罚情形。即当行为人实行了前述行为并具有解释第条第款所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8、如下有期徒刑,此种状况下逃逸行为为加重惩罚情节。另一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济而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致人死亡”是加重后果,而“逃逸”仍然是加重惩罚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陈大荣违章驾驶,导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所有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逃逸行为正好符合解释第2条第款所规定的第六种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定罪情节。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

9、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前述逃逸行为作为加重惩罚情节中的第一种情形。据此,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步具有如下几种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一方面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言的,也就是认定肇事者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合用三至七年的法定刑幅度,其前提必须是肇事者的先前行为已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果其事前的肇事行为因不具有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项构成要件而达不到犯罪的限度,则认定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以此合用相应的法定刑,就无从谈起。 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已导致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的“

10、明知”既涉及懂得,也涉及“应当懂得”。“懂得”是指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所结识的,但不规定其对事故发生的所有细节均有很具体的结识;而“应当懂得”一般是在综合考虑案发时所有状况的基本上,推定肇事者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所结识。如果行为人由于客观因素对已经导致的交通事故的确不懂得的,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3.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行了逃逸行为所谓逃逸,一般体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逃逸行为一经实行,即告成立。虽然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她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固然,有时肇事者离开的也也许是其她现场,实践中重要存在这样两种状况

11、: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不履行救济义务而予以抛弃后的逃逸;另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实行了一定的救济义务后逃逸,如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的逃逸。对于这两种状况,虽然肇事者逃离的不是事故现场,但仍应认定为“逃逸”。 4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 实践中,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因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有的是由于胆怯被害人亲属的殴打报复而临时规避,有的也许正在去投案或者急救伤者的途中档等。这些情形虽然在客观上都体现为离开现场的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已离开事故现场还没有来得及投案即被抓获或扭送的肇事者,

12、应当根据客观情形对其主观目的进行精确的判断,既不能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人认定为逃逸,也不能把确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人错误判断为不是逃逸。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大荣在明知其已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状况下,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选择逃离事故现场,直到三个多月后来才到公安机关自首。其逃逸行为看似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要件,实则否则。由于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后果为一人重伤,根据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陈大荣的逃逸行为仅能作为其构罪的基本要件,缺少此一要件,不构成犯罪。因此,陈大荣的逃逸行为缺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故不可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避免对逃逸行为的反复评价根据最高人

13、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惩罚。这一规定显然已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列为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与此同步,解释第3条在阐释法定加重量刑情节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明确排除了解释第2条第款第(6)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状况下,根据“严禁对同一事实反复评价”的原则,不应再作为加重惩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进行评价。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将被告人陈大荣的逃逸行为作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要件进行评价的基本上,再次将该行为作为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加以评价,从而在三年以上七年如下的量刑幅度选择对其量刑,尽管宣布刑为该量刑档最低的三年有期徒刑,但亦违背了严禁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对被告人改判两年有期徒刑,此一做法无疑是对的的。 (一审合议庭成员:王文梁凤慈 黄文聪 二审合议庭成员:钟育周 都龙元张卫勇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育周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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