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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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试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活动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评定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评定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

2、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第二章 评定机构的委托第六条 申请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第三方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三)具有不少于10名的评定人员,评定人员应取得管理办公室认定的资质。(四)具有符合评定要求、保证评定活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从事生态原产地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委托其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第九条 委托的评定机构发生重大

3、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条 评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独立开展评定活动,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独立于评定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第十一条 评定机构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的规则、程序实施评定,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第十三条 评定机构应根据管理办公室的委托,选派人员组成评定小组。第十四条 评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原产地、生态、产品检验等方面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工作程序,根据要求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评定意见。第十五条

4、评定机构应当对评定小组的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同行评定,对评定小组的资料、记录、意见进行核准,形成机构的评定报告,报管理办公室。第十六条 评定人员应当参加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评定工作的要求。第十七条 评定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评定任务,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 评定机构应强化对评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评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经核实后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评定人员资格。第十九条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相关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机构实施年度审核制度。评定机构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半年度和全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评定机构诚信水平、评定工作质量、社会评价反馈等信息对评定机构实施年度评价。评定机构应当对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 对评定机构的评定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诉和投诉。第二十二条 对于评定机构违反本规范的,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改正,直至撤销对其的委托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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