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金融法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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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融的概念P52、金融关系的概念 以及 含义 P73、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P8金融法: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原则2、保护债权人、投资者的原则3、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经济体制改革前中国金融体制的特征及弊端1、财政融资占绝对比重,信用金融领域狭小(二)信用形式及信用工具单调,金融机构单一(三)银行经营业务类型单一化,管理行政化(四)对外

2、封闭6、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一)初步建立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二)外汇体制改革取得成效(三)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7、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根据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8、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理论分析: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为履行其职能,须经营一定的银行业务。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经营特定银行业务,但它又与普通银行相区别,是为履行国家职能而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仍属国家机关的性质。性质

3、: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9、中央银行的职能 P7910、货币政策的概念和内容(内容P89)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根据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力和影响速度,通常把货币政策划分为三个层次,即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通常认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有四个:稳定物价、维持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我国目前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为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操作

4、目标为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11、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分类: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的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一般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用来调整某些商业银行或某种信用活动的货币政策工具。(1)证券市场信用管理(2)消费信用管理(3)不动产信用控制其他货币政策工具(1)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信用业务活动直接干预的行为。 (2)其他间接的货币政策工具。12、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政策

5、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业务6、其他货币政策13、金融监管的概念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管仅指国家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国家其他机构如审计、财政、税务等对金融业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自律监管、金融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以及社会鉴证机构的监管。14、金融监管的目标 P12515、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P13216、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对象 P13717、央行的检查监督权法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

6、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18、商业银行的概念和性质 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性质:(1)商业银行是企业。(2)商业银行是能办理存款业务

7、的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19、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178】及经营规则【180】20、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P200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1、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制 P208,注意基本知识点22、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P23023、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P24424、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P24525、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名称、注册资本国家开发银行50

8、0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亿,中国进出口银行33.8亿26、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 P264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与地位28、邮政储蓄机构概念 P29929、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P31530、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和程序:P31731、现金使用范围P32232、核定库存现金限额:P32333、贷款主体规则:P34134、支付结算原则:P35835、非票据结算法律规定:P37436、信托的概念和特征:P51037、金融信托法律关系:P52038、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P54739、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P55640、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条件 P561-1、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

9、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和主体变更。所谓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所谓主体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2、商业银行的接管(一)概念: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二)接管的条件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3、接管程序1、接管决定 2、接管的执行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实施 3、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接管工作。有下列情形: 接

10、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商业银行的终止(一)商业银行终止的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二)商业银行的解散:解散是指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三)商业银行的撤销:撤销是指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5、商业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因不能支

11、付到期债务,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6、商业银行清算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对外代表银行进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按照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是商业银行法为保护储蓄存款人利益的特别规定7、商业银行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12、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信用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8、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性质(一)银行客户的概念与种类 银行客户可分为一般客户和特别客户两类。一般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独立的民事主体包括个人、个人合伙、公司或其他银行。特别客户是指其主体资格有别于一般客户,银行应采取慎重态度对待的客户。(二)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性质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法律性质,应是一种合同关系。如存款、储蓄、贷款、拆借、信托、代理等。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守平等

13、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种类:1、存款关系 2、贷款关系 3、代理关系9、银行与客户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商业银行的权利与义务1、商业银行的权利:(1)完全支配客户存款资金的权利。(2)收回本息的权利。(3)抵消的权利。(4)收费的权利。2、商业银行的义务:(1)代客支付的义务、执行客户支付委托或命令的义务。(2)代客收款并结账的义务。(3)保密的义务。10、客户的权利与义务1、客户的权利(1)请求兑付存款本金的权利。(2)取得利息的权利。(3)签发支票的权利。2、客户的义务(1)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透支本息的义务。(2)向银行交付服务费的义务。(3)自我保护的义务。11、一、商业银行财

14、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准则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价值形式对其经营过程进行管理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会计制度则是指组织和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准则。二、会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会计报表,并不得在法定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即设立账外账。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3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三、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及时冲销呆账。弥补商业银行下列损失: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死亡或依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

15、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12、一、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的概述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自律监管(主要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和银行同业组织他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银行业专门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管。此外,还包括财政、税收征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些构成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 二、商业银行的内部自律监督管理(一)商业银行内部自律监管的含义是指商业银行以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当局的政策为依据,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为经营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遵守和实施各项审慎性经营规则,自我约束、自我监察、自觉纠错的行为的总和。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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