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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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 虞 金 美 珂(鑫宇染料) 化 工 有 限 公 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5年5月前 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直接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8712014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涉及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土、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我公司安保部负责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监督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人员或外来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安全和人员安全。目录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2、制度二、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四、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五、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六、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七、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八、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术语和定义1.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1.2易燃易爆场所(参照防爆区域划分图) 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5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特殊动

3、火作业三级。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2.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3.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

4、本要求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的规定。3.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的应急需求3.1.3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GB50150、GB50074 规定的甲、 乙类

5、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清洗、置换,清洗、置换由指定的清场人按规定进行清场,并填写动火清场记录,写明设备名称、需清物料、清场内容、清场后的状态、清场人、复核人等内容。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3.1.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3.1.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

6、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3.1.8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 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3.1.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3.1.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3.1

7、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3.2.2 应事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2.3 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通知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3.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3.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3.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要求如下:3.3.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

8、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3.4职责要求3.4.1 动火作业负责人a.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动火所

9、在部门指定,一般由班长以上人员担任。b.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c.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d.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人a.由动火部门指定有动火资质的人员担任。b.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对没有按上述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可证就要求动火的,有权拒绝,并向有关方面反映追究责任。 c.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要详细看清全文,特别是动火地点、部位、时间、有效期、安全措施,经现场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无误后签字,当安全监护人和监督人签

10、名同意动火后方可动火。d.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e.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当监火人或监督人要求立即停火时,要立即暂停,待危险消除后,在监火人和监督人允许后再动火。f.如发现监火人和监督人均不在现场而又事先未作说明,有权停止动火,并立即通知安保部负责人。g.随身携带作业证,动火审批时间到,工程未完工,应由部门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才可重新动火。h.动火毕,熄灭余火,搬离动火工具后方可离开现场。监火人a.一般由动火所在部门指定,必须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人员)担任。b.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违章作业应立即通

11、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c.动火前检查动火现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场。d.检查被动火设备能打开的盖、孔是否己打开,禁止在密封的设备容器上动火。e.检查有没有准备足够相适应的灭火器材。f.动火时注意动火部位是否正确,不符合的要立即制止,核对后再动火。g.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并将灭火器材放回原处。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督人a.由安保部安全管理人员担任。b.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动火内容、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并参与制定动火计划和防范措施。c.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监护人落

12、实清场内容,并在动火之前对己清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确认。d.向监火人和动火执行人交待动火范围和动火注意事项。e.动火时注意动火部位是否正确,不符合的要立即制止,核对后再动火。f.除多处作业监督外,监督人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应对监火人和动火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随时注意现场和可能发生的意外,遇有突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没有交待清楚,不得离开动火现场。g.动火结束,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凡火花可能涉及到的地方都要检查。同时应交待岗位操作人员不得在动火点温度未冷却情况下,将物料通入动火设备和管路,并等动火人将动火工具搬离动火现场后,确认安全方可离开。动火所在部位负责人a.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

13、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b.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c.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a.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b.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3.5火源管理3.5.1焊割动火管

14、理a.在没有确保安全措施情况下,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所需检修的部件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b.高处作业要采取防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六级大风时应停止作业。c.对沾有易燃、易爆的材料和设备,应冲洗干净。3.5.2避免磨擦撞击起火a.搬动危险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不得抛掷、拖拉滚动。在危险场所生产操作过程中所用的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质(在乙炔容器上严禁铜制工具)。b.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危险场所,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管道、设备上 烧烤可燃物。c.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和容器渗漏。消除电器火花a.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保持清洁、干

15、燥和绝缘良好。b.固定线路,不得随意增加用电量,以防过负荷起火。c.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排放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放空管和放空阀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d.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有良好接地。导除静电a.将危险场所内容易产生静电的设备、贮槽、管道、构架等全部接地,法兰之间如果电阻超过0.03欧姆时,应导线跨接。吸取易燃液体的塑料管应在管内和管外绕以金属丝,并在两端采取金属管连接后接地,并增大口径降低流速。b.减少空气中粉尘和易燃气体的含量。c.在生产和卫生条件许可情况下,适当提高室内湿度或降低室内温度。d.密闭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的生产设备、容器和管道。e.危险场所严禁穿着化纤类服装。3.6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a.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办理。b.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 施可靠并向动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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