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司考周报第5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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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周报,关爱你司考路上的点点滴滴! 2009-02-27 09司考周报第5期(民法笔记号下期)阿龙提醒你:对司考周报的批评和建议欢迎投至或!副总编辑:泓 总编辑:杨沅陇(阿龙) 总指导:星垂月涌 新司考周报编辑摘要:(一) 新司考周报水印:司考周报伴你09启程!(二) 新司考周报宗旨:司考周报关爱你司考路上的点点滴滴!(三) 新司考周报愿景:司考周报用今天的行动,陪你一起走向明天!(四) 新司考周报提醒你:请卫生用眼,保护视力也是关爱你的明天!(五) 新司考周报提醒你:每天锻炼身体!对自己笑十次!(六) 新司考周报提醒你:每天问自己:09司考已经开始,我准备好了吗?本期导读:转眼已是09年的

2、2月份,09的司考已经迫在眉睫的摆上了我们的日程,周报的编辑们相信:你期待的崭新而充满希望的09年,是行动付出和成功收获的一年!那么,就对自己承诺:开始行动吧!周报针对目前的复习安排,以专题的形式陆续推出司考所有科目的学习笔记,以期让朋友们对司考内容都有一个整体的学习平台。本期周报推出民法笔记号,旨在让你完整的认识司考民法体系的精髓和要义,希望朋友们做好自己的复习规划,同时结合09司考周报的内容开始全面的司考备战。民法笔记号的出版分为二部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部分、债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部分,共分两次刊发。特作此说明。我们相信:09司考,你我他都会一路精彩!目 录第三篇 债 法 部 分第四篇 婚

3、姻 家 庭 法 部 分第五篇 继 承 法 部 分编辑备注:本期司考周报未在目录标题栏注明页码,其目的在于希望大家能用一种平和的心态来浏览周报的全文内容,而非急功近利的观其一而忘其二。在此特作此说明。同时,考虑到复习的进度和规律,民法笔记的出版分为二部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部分、债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部分,共分二次刊发。特作此说明。第三篇 债 法第一部分:债法总论债的体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单独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和要素(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

4、平等性;(4)期限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3、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二、债的发生原因1、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

5、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2、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5、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

6、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类)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2、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即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单一之债当事人

7、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之债: 个人合伙债务:【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法人联营

8、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9、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之债:【重点法条】

10、: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单行民事法律规定的连带之债,如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等。(2)意定连带之债 合同。如连带保证合同。 单方法律行为。如基于遗赠而产生的受遗赠人之间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分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分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恩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5简单和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6、主债和从债(按债之间的关

11、系)从债效力取决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7、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根据债务人的给付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作此分。一般认为,财务之债,当事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劳务之债,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历年真题】:(2005-3-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B)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规则履行主体:1、债务人 (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等)2、债务人的代理人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

12、必须由债务人本人的除外)3、利害第三人(如物上保证人可以代债务人履行,履行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履行标的:1、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2、代物清偿 3、交付财物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4、交付金钱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依约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

13、人利益。履行费用:费用有约定按约定。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由履行一方负担。二、债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履行不能: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无法实现债务之内容的事实状态。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 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法律后果:(因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 1、 可归责于债务人时: (1)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免除。 (2)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4)如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如不可抗力)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

14、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2)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不及时通知,造成损失,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4)债权人取得代偿请求权。 (5)若为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构成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履行仍为可能。 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4、债务人主观上为故意。 5、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 发生时间: 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在履行期届至或者发生迟延之后。可以为明示,也可为默示。法律后果 : 1、债权人可

15、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或者违约金。 2、有担保的债务,依法实现担保。 3、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 4、发生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 5、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期前拒绝履行合同之债被称之为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迟延给付+受领迟延=迟延履行构成要件: 1、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2、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3、履行仍为可能。4、债务人无正当事由。 法律后果: 1、合同之债中,债权人解除合同。2、继续履行。3、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金。4、对迟延期间的不可抗力负责。 5、如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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