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2章等股份缴足股款的款额之间的差额条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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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22章等股份缴足股款的款额之间的差额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订定如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一所在英格兰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根据联合王国的法律获批准成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该公司可成为一间如此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为附带和附属于此事的事宜订定条文。 (b)本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11条须举行的首次大会,不得迟于上文(a)段所提述的财政年度最后一天之后的9个月举行;及(c)本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07及109条须提交的首份申报表,须截至上文(b)段所提述的举行本公司大会的日期(如早于该日期,则须截至在转移日期后举行的本公司首次大会的日期),并须在举行该

2、次大会的日期后28天内递送予处长。(3)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1)条对本公司具有效力,犹如在该条中对“订定日期”的提述是对转移日期的提述一样。(4)如本公司名称在转移日期前依据联合王国1980年公司法令*(1980 c. 22 U.K.)的规定有所更改,则直至(a)转移日期,或(b)更改名称的日期的首个周年日,(两者以较早者为准)为止,公司条例(第32章)或任何其他条例中规定或授权将本公司名称在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上或在本公司经营业务的任何地方显示的任何条文均适用,犹如在该条文中对本公司名称的任何提述是对本公司现有名称或本公司在如此更改名称前的名称的提述一样。_注:*“1980年公司法令”

3、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译名。第1022章 第6条股本及章程大纲在转移日期当日及自该日起(a)本公司股本所用货币须由英镑转换为港元;(b)本公司资本中的每股33 1/3便士的已发行或未发行股份须转换为$5一股的股份;(c)本公司的每股已发行股份须当作全部缴足股款,方式是将列于本公司的股份溢价帐贷方的款额的某部分资本化,而该部分是相等于本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总面值与本公司为会计目的而视为已在紧接转移日期前就该等股份缴足股款的款额之间的差额;(d)每张已发行并代表本公司资本中33 1/3便士一股的股份的股票,须当作代表本公司资本中数目相等的$5一股的股份;及(e)本公司的章程

4、大纲须采用附表所列格式。第1022章 第7条保留条文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第1022章附表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第3及6条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组织章程大纲1.本公司的名称是“The Hong Kong and China

5、Gas Company Limited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2.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将位于香港。3.本公司设立的宗旨为(A)在香港及中国制造、生产、购买、供应和销售煤气,并在本公司于上述地方或其任何部分的各分公司及部门经营煤气公司的业务,以及制造、生产、供应和销售在生产煤气的过程中获得的物料及副产品。(B)在前述各个地方或任何该等地方或其任何部分竖设和建造煤气厂、储气鼓、工业装置、机械及器具,并铺设一切所需的主喉和分喉以及其他喉管。(C)管理、批租和出租,或同意批租和出租、接受退回、按揭、出售和绝对处置、向政府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土地及可继承产、宅院及物业单位,或在

6、以上各项中的任何产业权或权益,或就该等土地及可继承产、宅院及物业单位、产业权或权益批予通行权。 (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D)获取任何人士的任何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和任何种类的权益及全部或部分的业务、资产和负债,以及接受以上各项的产业权或权益或取得以上各项的选择权。(E)生产、加工处理、进口、出口、经销和贮存任何货品及其他东西,并经营任何货品及其他东西的制造商、加工商、进口商、出口商、贮存商及经销商的业务。(F)获取和开发土地、矿藏及矿物权;获取、勘探和开发任何天然资源;经营任何涉及土地或其他不动产或建筑物或其上构筑物的拥有权或管有权的业务;建造、竖设、装置、拆毁、重建、扩大、改动和

7、维修建筑物、工业装置及机械,并经营建筑商、承办商及工程师的业务。(G)提供各种服务,并经营任何类型的谘询、顾问、经纪及代理业务。(H)将本公司的款项投资于任何投资项目,并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投资。(I)获取和经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所经营的任何业务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属公司所经营的任何业务。(J)提供各种各类的谘询、调查、监督、管理、技术、文化、艺术、娱乐、教育、商业、投资、顾问及其他设施或服务,并经营任何涉及提供任何上述设施或服务的业务。(K)作为任何人士、公司、法团或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慈善或其他机构(不论是否具法团地位)的受托人或代名人而以信托方式持有,并管理、处理

8、和利用任何种类的土地及非土地财产,尤其是股份、非土地财产、股额、债权证、债权股证、票据、证券、选择权、保险单、帐面债项、申索及据法权产、土地、建筑物、可继承产、业务及商业经营、按揭、押记、年金、专利、特许及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财产的任何权益,以及任何针对该等财产或针对任何人士、商号或法团的申索。(L)向任何人士借出款项并批予或提供信贷及财务融通。(M)与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或人士订立任何安排;向任何该等政府或主管当局或人士取得任何法例、命令、权利、特权、专营权及特许权;并执行、行使和遵从该等安排、法例、命令、权利、特权、专营权及特许权。(N)借入和筹措款项及接受存款(但并非经营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9、)所界定的银行业务),并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债项或债务作出保证或解除,尤其是(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藉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业务、财产和资产(现时的及将来的)及未催缴资本按揭或作押记,或藉设定和发行证券以达上述目的。(O)作出任何担保或保证,或订立任何弥偿合约(火险、人寿保险及海上保险除外),尤其是(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不论在有代价或无代价的情况下,亦不论是藉承担个人义务或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业务、财产和资产(现时的及将来的)及未催缴资本按揭或作押记或是藉该两种方法或是以任何其他方式,担保、支持或保证任何人士(包括(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当其时是本公

10、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是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属公司或是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有联系的公司)履行任何义务或承担及偿还或支付该人的任何证券或债务的本金和就该等证券或债务而须支付的任何溢价、利息、股息及其他款项。(P)与任何人士合并或订立合伙或任何分享利润的安排,并在任何方面与任何人士合作或分享或分担,以及对任何人士予以协助或资助。(Q)承兑、开出、订立、开立、发出、签立、贴现、背书、议付和买卖汇票、承付票及其他票据和证券(不论是否属可流转者),包括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137B条所指的订明票据。 (由1993年第94号第45条修订)(R)申请和取得、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商业及服务标记和名称、设计、专利、专利权、发明及秘密工序,并经营发明者、设计者或研究组织的业务。(S)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业务、财产和资产(现时的及将来的)出售、交换、按揭、作押记、以收取租金或分享利润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方式出租,就该等业务、财产和资产批予特许、地役权、选择权、役权及其他权利,并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或处置该等业务、财产和资产,以取得任何代价,尤其是(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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