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规定(共66页)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46180726 上传时间:2023-02-12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1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农业大学规定(共66页)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青岛农业大学规定(共66页)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青岛农业大学规定(共66页)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青岛农业大学规定(共66页)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青岛农业大学规定(共66页)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岛农业大学规定(共66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农业大学规定(共66页)(6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入学需持“青岛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乡镇、街道或原工作单位证明,办理延期报到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为放弃其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

2、,按国家规定办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

3、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二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第五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按山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修业年限的提前德、智、体合格,所修读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60%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秋季学期的第3-5周内提出。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消。(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

4、向所在学院提交青岛农业大学提前修业年限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备案,方可进入毕业实习环节与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三)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销者),如果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四)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等)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五)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第七条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向所在

5、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缴纳费用。(三)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三节 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第九条 除入学教育与军训、毕业教育、专业与公益劳动外,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条 学生可参加创新教育活动获得创新教育

6、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见青岛农业大学第二课堂和创新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须修读的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专业选修课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第四节 学分与学分绩点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学生须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质量以学分绩点评价。课程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进行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学习和各种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一)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课 程 成 绩(Y)绩

7、 点90Y1004.085Y903.782Y853.378Y823.075Y782.772Y752.368Y722.066Y681.764Y661.360Y641.0Y600(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第五节 选课、补考、重新学习、免修与免考第十四条 选课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根据自己情况和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在专业导师指导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信息系统上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体育课程的选课参照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第十五条 补考与重新学习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

8、及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等,其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免修与免考(一)以往各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一门课只能申请免修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免修一门。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申请免修。(二)学生对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后,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备案,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免修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三)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和含实验或实习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四)若免

9、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取消以后申请免修的资格。(五)对于转专业、由本科降为专科、由高年级留级到低年级、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若已修读课程的学时、学分和教学要求达到了该专业规定的要求,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学院核实无误,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并免考。第十七条 普通专升本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一律不得免修。第六节 双专业、主辅修与双学位第十八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拓宽知识面,设立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度。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10、予休学:(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六周及其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六个周及其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分半年期和一年期,办理一次休学的最长年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最多两次,累计最高两年。经学校批准连续休学两年的学生,必须在休学一年期满回校办理续休学手续。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户口不转出学校,但学生必须离校,往返路费自理。第二十二条 学

11、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出具休学证明。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申请复学。经学院政治审查合格,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二)学生复学时,学校视其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三)复学到原专业班级的学生,休学期间未参加考核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复学到低一年级的学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也可重新修读。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

12、专业学习。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的,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节 本科转专科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专科学习。(一)因身体、学习、家庭等原因继续在本科学习有困难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后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科专业学习。(二)本、专科期间修读的总学分达到专科毕业要求,可准予专科毕业。(三)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者或因违犯国法、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能转为专科生。第九节 学籍预警、退学试读与

13、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籍预警与退学试读(一)对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高于6学分而低于12学分的学生,给予学籍预警。(二)对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低于6学分,或连续两学期取得的学分累计高于12学分而低于24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可试读处理。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可征得家长同意申请跟班试读,学校批准后进入试读期。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保留学籍。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的学生,也可申请留级。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一)接到退学可试读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二)连续两学期取得的学分累计低于12学分的;(三)学生在试读期内,第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的;(四)试读期内,累计取

14、得的学分低于24学分的;(五)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达50学时及其以上的;(七)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的;(八)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在一周内不办理的;(九)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续办休学手续的; (十)累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仍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十一)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十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十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十四)本人申请退学的;(十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定须退学的。第三十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

15、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对退学的学生,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注销学籍: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应办理退学手续在两周内不办理的。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清退,限期离校。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 毕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