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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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法学专业学生 李立彦 指导教师 张敏 周中建摘要:对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流行的几种国际法主体理论,指出传统的以国际关系参加者为要件的国际法主体理论已经难以全面解释所有国际法律现象,既然国家可以协议创造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国家可以通过条约形式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义务,从而使个人在此范围内成为有限国际法主体。本文围绕国际法主体的历史演变过程,分析个人成为有限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依据,并就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等方面展开论述。关键词:个人;国际法;国际法主体;有限国际法主体On the

2、 Individuals Position a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 Liyan Tutor ZHANG Min ZHOU ZhongjianAbstract:This is one quite dispute question regarding the individuals position as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This article has mainly analyzed the popular several kinds of subject

3、of international law theories, Pointing out the traditional already with difficulty comprehensively explained all international legal phenomenon tak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articipant as the important document subjects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Since the country can be create intergovernmen

4、t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s one kind of subjects through sighing agreement. we do not have the reason to denial country can be entrust personally b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ith directly through the treaty, thus causes personal to become the limited subjec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is

5、scope. This article revolves the subjec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bout the history successional variation process,and analysing personal to become the limited subjec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theory basis,and then on aspects of the necessity and vital significance launches the elaboration.Ke

6、y words:Individual;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Limited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132前两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从历史观的角度分析三种观点都曾经具有它本身的

7、合理因素。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当时的国际法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后,国家之间的交往增多,西方国家为争夺殖民地和世界市场而不断发生争端和摩擦。这时候有必要相互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国际法便应运而生了。在那时,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一开始就将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其主要内容都是关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全世界饱受战争之苦,还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国家制造的人权灾难促使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个人面对国家时的孱弱与无助,于是许多学者认为“新的国际法”的任务应该是“保护个人的权利,而非国家的权利。”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个人更加广泛的参与

8、到国际事务,享有更多的国际权利并承担国际义务。因此为“个人成为有限的国际法主体”提供了现实理论依据。一、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的概述(一)个人的含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个人”指的是不履行公共权利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国际法主体的涵义1个人不能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221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的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2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

9、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336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联系。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罪犯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并恰恰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412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的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

10、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可以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不需国内或其它补充立法”的规范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这一定义并不足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按照前述定义,此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3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536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势要求,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既包括了传统的国际法主体如(主权国家),又能容纳二战后逐步确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

11、主体地位,同时也不排除直接由国际法所调整的某些特别关于个人的法律关系中,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现在的国际实践有将共同或类似国内法规范上升为协定国际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的趋势,从而以往个人从单边涉外法律取得的权利上升为以条约形式规定的国际法上的权利。某些国家以国际习惯法或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的作法,也赋予本国公民国际法上的权利。(三)国际法定义1狭义的国际法定义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在1976年所著的国际法一书中,给国际法下了这样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

12、则和制度的总体”656。2广义的国际法定义现在国际社会给国际法下的普遍定义为: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当然还包括其他主体间的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715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现代国际法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家间的关系,还应包括调整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为个人参加国际法留下了法律空间。二、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基础及原因(一)个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基础1国际法的人本化理论的含义与特征(1)近代国际法就含有人本因素,甚至在古代国际法中就有萌芽。不过,人本化作为国际法的一种现象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 关于国际法的人本化,迄今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所谓国

13、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和制度越来越注重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2)人本化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预示着国际法的一种动态进程或趋势。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从主体和对象来看,并不仅是指个人,而且还包括整个人类,其中个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2人本化理论的体现 国际人权法是人本化最系统的体现。国际人权法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迅速发展,主要是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仅是一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战争,更是一场捍卫人权的正义战争。随着战争的结束,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在“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与国际

14、法的目标的进步概念相符合,而且是与国际和平的基本需要相符合的”。 87近年来,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的国际共识正在形成,即将基本人权与民主和法治并列在一起作为国际法的核心价值,并强调人权与发展、和平与安全的关联性。例如联合国千年宣言明确宣示:“将不遗余力,促进民主和加强法治,并尊重一切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国际人权法的迅速兴起和发展,在诸如国际法主体、国际承认、习惯法、条约法、国际法的执行、国际刑事司法等很多方面推进着整个国际法领域的人本化趋势。(二)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原因1国家要求个人承担国际责任的原因就个人承担义务来说,最古老的恐怕是对破坏海洋自由的海盗的

15、惩治,海盗被认为是人类的公敌,不授予沿海国捕获海盗的权利,不从国际法上禁止个人为海盗行为,就无法保证公海上的秩序。到现代,又出现了大规模针对国际社会和平安宁以及秩序的稳步和平演进的犯罪如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侵略战争罪,施行这些罪行的主体有国家也有个人,并且国家的犯罪行为也是通过个人完成的。这些罪行动摇了国际社会的基础,危害了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不加诸犯罪人以国际法上的责任不足以惩诫后来者。这是个人成为国际法责任主体的主要原因。此外,原属一国国内的普通犯罪的跨国化、国际化同样危害着国际社会的利益。这些行为都是个人(法人) 所为,依任一国内法他们都应负刑事责任,因而国家之间不难在这方面达成共识,以

16、条约、国际习惯的形式规定此等人的法律义务。2国家赋予个人享有国际法权利的原因(1)首先,这种依条约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是缔约国国内法所承认的,或者在条约的过渡安排后可以有效保护的,以条约形式承认这些权利,有利于保护处于另一或另几个缔约国的本国公民的正当利益。(2)其次,承认个人在条约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不会削弱国家对个人的最终控制和保护。在多大范围和何种程度上落实个人在条约上的权利是由国家决定的,同时国家对国际法庭的影响比个人的大得多,它可以派遣专门法官,影响国际法庭的组成,在法庭上熟练地运用程序规则。从实践上看,国际司法机关的裁决并不一般地有利于个人。(3)最后,有的国家将一部分权利交给了一体化国际组织,该国际组织深刻影响着缔约国个人的权利,作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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