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外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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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员外派管理规定.txt如果真诚是一种伤害,请选择谎言;如果谎言是一种伤害,请选择沉默;如果沉默是一种伤害,请选择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

2、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第五条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

3、外派管理制度;(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第六条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

4、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七条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5、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第九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

6、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第十三条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第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年审主要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第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审申请文书

7、;(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第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第十七条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八条年审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海员外派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第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

8、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二)本规定第六条(二)至(九)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第二十一条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备用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第三章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

9、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第二十三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二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一)本机构;(二)境外船东;(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现劳动合

10、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东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第二十七条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四

11、)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七)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八)社会保险的缴纳;(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十)突发事件处理;(十一)外派海员遣返;(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十三)外派海员免责条款;(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十五)违约责任。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第二十八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

12、要的岗位技能训练。第二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四)违约责任。第三十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合同提供必要支持。第三十一条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海员外派机构

13、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第三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一)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二)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三)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四)外派海员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上船协议等。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并将自有外派海员名册、非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及上述档案信息按要求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三条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一)被港口国监

14、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二)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三)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第三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的,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第三十七条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第三十八条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齐备用金。第三十九条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档案,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海员外派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检查。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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