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烟台市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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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一号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明1 .本合同根据省示范文本,结合烟台实际制定。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明或证明文件。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 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 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 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

2、时认真核 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 份合同原件。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 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经纪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一买受人:一【法人】【自然人】:一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国籍】【户籍所在地】:一证

3、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一, 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一】,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一(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经批准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不动产权证号】 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号为O第二条销售依据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不动产登记证】证号:O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 .该商品房地址为O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2 .该商品房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所在建筑物

4、的主体结 构为,建筑总层数为一层,其中地上,地下一层。3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一,其预测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 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该商品房分摊部位见附件二。4 .该商品房层高为_米。5 .该商品房为【无装修】【带装修】交付使用。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1 .【抵押】【未抵押】【抵押注销】。抵押类型:,抵押人:_,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 期:,债务履行期限:O抵押登记注销日期:(存在多个抵押情况的,可相应增加)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租赁情况2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3

5、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 权】。租赁期限:从年_月_日至_年_月一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 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O5.O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 卖人应当自解

6、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 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第三章商品房总价款第七条计价方式与商品房总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价款(不含装修金额):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额为人民币元 (大写)。装修金额为人民币一元(大写)0商品房总价款=商品房价款+装修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首付款_元,于年_月_日前付

7、清;第二次付款_元,于_年_月_日前付清;第三次付款_元,于年_月_日前付清;商业贷款_元,于年_月_日前付清。公积金贷款_元,于年_月_日前付清。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O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 金。(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 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8、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 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手续及商品房质量与保修责任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绘报告;3 .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

9、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并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符合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 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 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三)买受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专户。第十二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可参照山东省新建商 晶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条款另行约定。第十三

10、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 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 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 (1)项中 的比率)。(2)逾期超过一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 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11、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 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o第五章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一)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互相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办理该商品房的 转移登记手续,并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1 .双方共同申请;2 .买受人授权委托出卖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并领

12、取登记证(明)。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新建 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单方申请办理。3.o(二)该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不超过90日),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手续。(三)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一日内取得该商品房 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口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 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_%标准(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13、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 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 金。2.0(四)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 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六章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关于物业管理的事项及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等,买卖双方可参照山东省新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条款另行约定。第十六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

14、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结构部分;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 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O第十七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第十八条销售和使用承诺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2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处分。3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

15、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第十九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 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电子邮 件】_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 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 第一种方式解决:1 .提交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见 附件五)。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 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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