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企业不注意这6个问题后果很严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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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企业不注意这6个问题后果很严重文 何登香,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风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2、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风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省市办法的规定支付。【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三、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风险工伤

3、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知识点】关于“期间”: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关于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

4、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当单位未及时缴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时,也会发生基金部分不予支付的情况。对策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参保、按月缴费、及时报告增减员及事故发生情况、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特别要审慎处理新入职员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四、用人单位不

5、积极举证的风险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分析: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五、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实申请骗保的风险主要风险体现在撤销工伤、行政罚款、构成刑事犯罪。(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6、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九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及时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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