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工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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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公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公务员制度相配套的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增强公务员的生机与活力,增加公务员队伍的吸引力,建设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工资制度的相关理论(1)古典经济学家的工资理论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他在赋税论一书中阐述了最低工资理论,他认为,同其他商品一样,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也有一个自然的市场水平即最低生活资料的价值。如果低于这个水平,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生存就有问题。所以,他认为工资是维持人们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是

2、一个很有价值的见解,是工资生存理论的最早开端。他认劳动是价值之父,土地是价值之母。著名的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分工理论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提出了差别工资论。斯密认为,“劳动工资有一定的标准,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即使最低级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似也不能减到这一定标准之下”,“劳动的货币价格,必然受两种情况的支配:其一,是对劳动的需求;其二,是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价格。”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他提出当专业化分工使生产力大大提高后,劳动力带来的边际收益已经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因此工资开始变得有差别了,而这种差别由工作愉快程度、技能难易程度、职位的责任等决定。他的这一理论可以说是蕴含了按劳分配

3、的思想。(2)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19 世纪后期,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其著作财富的分配中提出了边际生产力分配论。他认为,劳动和资本(包括土地)各自的边际生产率决定它们各自的产品价值,同时也就决定了它们各自所取得的收入。边际生产率工资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工资理论的先驱,它解释了工资的长期水平,也适用于短期工资水平的确定。边际生产力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基石。边际生产力理论是用于阐明在生产中相互合作的各种生产要素或资源所得到的报酬的一种方法。通常情况,当其他要素数量不变,而单位某种生产要素离开(或加入)生产过程时所引起的商品产值的减少(或增加)量,就等于该种生产要素一个单位的服务报酬或其他报酬。这里很明

4、显,决定生产要素的报酬是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条件。(3)均衡价格工资理论均衡价格工资理论是英国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阿弗里德马歇尔创立的。马歇尔认为,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只是从劳动力的需求方面研究了工资水平的确定,而没有从劳动力的供给方面反映对工资水平决定的作用影响,这是不全面的。因此,应当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说明工资水平的决定。他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工资是由劳动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均衡时的价格决定的。劳动的需求价格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劳动的供给价格取决于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一学派与古典学派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对工资的分析过程中没有价值理论,只有价格理论。(4)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是美国心理学

5、家斯戴西亚当斯于 60 年代首先提出的,其重点是研究人们报酬分配的公平问题,特别是报酬的公平性、合理性对人们积极性的影响。当一个人取得成绩并取得报酬的结果时,他不仅关心报酬的绝对量,而且还关心它的相对量。因此,不仅报酬的高低对工作积极性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个人还会将报酬与自己的付出同心目中的参照系进行比较,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公平理论第一次把激励和报酬的分配联系在一起,说明人是要追求公平的。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涵义工资:在一般意义上讲,是劳动报酬的货币形式,即劳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后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个人消费品。通常分为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

6、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一种方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周工资制(案例:澳大利亚周薪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公务员工资是指国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公务员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货币表现形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了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指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

7、的制度,是关于公务员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等相关准则、程序的总和。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理解公务员工资制度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间的报酬不同,私人间的报酬可以根据工作的内容、时间和工作量,双方协商进行确定。而公务员的工资除了要考虑这些因素以外,还必须注意与职务和职级的关系,必须提供其维持与其身份相当的生活水平。 其次,公务员的工资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私人间的报酬可以协商解决,不受法律的限制,具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性。而公务员的工资与此形成对比,即公务员的工资实行法定主义,在法律规定以外,做出工资增减约定的

8、,该约定无效且违法。而且公务员的工资与公务员的身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相关部门在公务员工资制度问题上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就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三、中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几个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所谓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报酬。这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分配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贯彻按劳分配,就是要体现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者不劳不得。这一点反映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要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数量种

9、类都比较多。从级别层次看,有十二个职务层次;担任相同职务的公务员,其资历有较大差别;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工作的难以复杂程度也有不同。工资要准确反应这些情况,体现按劳分配,就需要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的工资差距,如果不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就会挫伤公务员的积极性,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管理都会都带来损害。同时还要考虑到工资既不能没有差距,但也不能差距过大,公务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处在相同的消费环境中,因此工资差距不能过于悬殊。2、正常增资原则。所谓正常增资原则,是指为了使公务员工资更能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提高,也是为了使职务相同而工作年限不同

10、的公务员之间有正常的报酬差距,国家采取的定期增加公务员工资的活动和行为。从国外的情况看,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只有建立起正常增资机制,才能使公务员的工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同时提高增加工资的透明度,克服以往不定期调资中出现的大家争赶“末班车”的现象,使公务员工资的增长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这一规定为国家建立良性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该项原则的实施有赖于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例如财政保障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等等。另外,正常增资原则要

11、法制化、规范化,逐渐形成公务员工资的科学定期增长制度,避免要么不增,要么就增幅很大的无序行为。一般来说,公务员增资的途径有以下三个:一是在年度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每五年增加一次级别工资。二是随着职务的晋升,职务工资相应提高。三是国家定期提高工资标准,使公务员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消费水平、社会工资水平相适应。3、平衡比较原则。该原则认为,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不断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一原则意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

12、进入公务员队伍。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为遵循平衡比较原则,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不能有过大的差距。因为,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具有可比性。他们的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大体能反映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程度。根据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相比较而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可以排除人为因素对公务员工资水平确定的干扰,又可以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的

13、发展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间接挂钩,保持恰当的关系,从而较为科学地解决了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标准问题。4、物价补偿原则。物价补偿原则是指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实施的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收入不因物价的上涨而降低。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有计划的提高,使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坚持工资增长率高于物价增长率的原则,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并使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之所以要采取物价补偿制度,主要是因为当物价上涨时,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可以根

14、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劳资双方谈判的结果来调整确定职工的工资,而公务员的工资是经过法定的程序调整的,公务部门不能根据物价的上涨的情况自发的进行调整的。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工资来源于国家财政支付,由国家给予补偿。因此,公务员的工资需要实行物价补偿。5、法律保障原则。这项原则是指工资制度自颁布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必须有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保障。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

15、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因此,实行法律保障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而且可以使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公务员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助于防止晋级调资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舞弊行为。四、中国公务员的工资收入调整 从1985年以来,中国已9次调升公务员工资。第一次调整:1985年6月,由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转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改革

16、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为10.2倍(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第二次调整:1989年,为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仍为10.2倍(不包括工龄工资)。第三次调整: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干部变为公务员,按不同职能,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为6.1倍(不包括工龄工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同时确定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第四次调整: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工资相应提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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