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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股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为加强各方合作,入股各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资成立汶上县鸿达石材制品厂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入股各方作为企业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汶上县鸿达石材制品厂,企业形式为私营企业。二、企业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共同指定 同志担任。三、入股股东共 人。 方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股份的 ; 方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股份的 ;股东各方以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四、股东各方负责各自按照约定金额和时间出资到位。资金到位时间如下:1.2.3.五、企业投入运营及运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
2、,由各股东按占有股份比例筹集或由企业负责筹集,如由企业负责筹集的资金,将作为企业对外负债。六、厂长由股东共同聘任 同志担任,全面负责石材厂日常经营管理;生产厂长(管理人员)由厂长报股东会批准后任命,财务会计、出纳由股东会聘用人员担任。七、企业经营范围为花岗岩板材加工、销售。八、企业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企业各种经营资料。石材厂应在会计年度内,每月终结五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别送各股东方。九、股东各方保证各方所指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监督所指派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本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3、十、企业管理机构、股东会、财务人员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石材厂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十一、企业员工奖惩、财务核算、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由厂长负责制订,报经股东会审核后实施。十二、企业利润在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提取后,按照股东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十三、股权的转让:1、各股东需转让其所持有的本企业股权,须经股东会同意。2、股东向股东方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4、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须经股东会同意。十四、禁止行为: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企业名义进行有损企业利益
4、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企业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2、禁止各股东经营和参与同本企业竞争的业务。3、禁止有专业技术的股东将其技术投入第三方。4、禁止股东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开展与本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5、禁止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企业进行要挟。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企业实际损失赔偿。严重者经股东会讨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十六、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股东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
5、一方均可向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本协议自股东各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十七、本协议一式 份,股东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二六年十月 日厂长(经理)聘用合同书聘请方:汶上县鸿达石材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应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经股东会决议,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厂长。为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聘用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石材厂厂长。二、聘用期限:自2006年10月 日起至2007年10月 日止。三、担保方式:乙方以所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作为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由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6、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5、监督乙方的工作。(二)乙方权利义务:1.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行使股东会授予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接受甲方股东会的监督。保证甲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保值增值。2.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3.不得改变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股东会同意;4.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更不能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5.聘用经营期间,若以甲
7、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股东会同意;6.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7.应于每月5日前据实向股东会报送财务报表;8.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0.对乙方原有老客户的定单,有权享受企业股东会确定的最低出厂价外的差价部分。五、工资福利、费用指标:聘用期间乙方个人每月工资 元,通讯费用 元;如超出,则由乙方个人承担。有权核销正常的经营管理费用,但单笔支出超过 元的须经股东会通过,重大支出随时提交股东会研究。六、合同解除: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指出后十日内不纠正的,或者甲方股东会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决议不再聘用乙方的,甲方有权
8、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七、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甲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如一方单方未经股东会同意随意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乙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致使合同被甲方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据实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额由股东会确定。九、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另立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4份,甲方、乙方各执2份。 甲方:汶上县
9、鸿达石材制品厂 代表签字: 乙方: (签字) 签订日期:2006年10月 日 土地租赁合同甲方:白石乡前郑村村民委员会乙方:汶上县鸿达石材制品厂为加强白石乡石材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与汶上县鸿达石材制品厂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1.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2006年10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用地地址及面积:面积 亩(以实际用地面积为准)。3.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每年每亩500元,每年的6月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租金。4.甲方必须保证良好的外部环境,协调好周边地区的关系,确保乙方独立正常经营。5.乙方必须守法经营,服从乡政府规划,按时缴纳税费。6.合同期满时,乙方要按规定向甲方交清土地复垦费。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白石乡前郑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签字:乙方:汶上县鸿达石材制品厂 代表签字: 2006年10月 日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