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经济师第六章财政税收辅导(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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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初级经济师第六章财政税收辅导(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供应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一)销售货物的规定1.根本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1)即销售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这里讲的销售货物是受境内所约束的,即在境内销售货物的业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1)托付他人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

2、一县(市)的除外;避开偷逃税(4)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工程;(5)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安排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留意:4.7,与5.6.8的区分,不含购置项(二)供应的应税劳务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限定为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送电脑上门。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3、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消遣业、效劳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归纳: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汽车制造厂,兼有一个运输效劳公司。归纳: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后者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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