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新安路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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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德镇市新安路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景德镇市新安路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意图,顺利实施景德镇市中华北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二条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中华北路片区规划范围内用地,面积约84.41公顷适用于本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文本与景德镇市中华北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幅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第四条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中华北路片区规划区内的实际情况并

2、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按符合国家、江西省和景德镇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五条本细则经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景德镇市城市建设局和城市规划局。第二章土地利用、性质分类及控制第六条本规划区的建设用地以城市居住小区建设为主,如需变更本规划性质则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七条本规划区的居住小区结构为三个居住组团、一个分区市级公建中心、两个小区级配套公建中心。第八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其中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部分市政设施用地划分至小类(见表1)景德镇市北环路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表1第九条以地块为整

3、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小区支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第十条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第十一条本规划区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第十二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相符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和核准或符合下述“景德镇市北环路北片区土地使用兼容性表”的规定(见表2)。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三条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

4、超过分图1.5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具体见景德镇市北环路北片区控制指标一览表2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与其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0倍,其它性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等要求。景德镇市中华北路片区控制指标一览表表3第十五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中小学的教室与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w沿街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HW+2S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AL(W+2SS)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W

5、规划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L一幅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第十七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当道路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时,其道路线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适当调整。第十八条规范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下表的规定。景德镇市停车场(库)配建车

6、位控制指标第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后退小区级主、次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后退小区级支路不得小于2米。新建游乐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让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第二十条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2米时,不得小于5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米、不得小于8米。第二十一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氏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

7、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五章配套公用设施控制第二十二条托幼、小学、中学、邮电所、储蓄所、生活服务市场、垃圾站、公、居委会、派出所、小型文化设施、小型商业设施、小型服务设施、气化站、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变电站等为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公用设施。第二十三条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分图图则中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用设施参照江西省及景德镇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二十五条图则所示的城市公园绿地、小区绿地以及自然山体保护用地在城

8、市开发建设时严禁侵占。第二十六条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第二十七条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第七章市容卫生控制第二十八条规划区内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招牌的位置和尺寸大小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后方可设置。第二十九条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置的垃圾站收集转运,统一处理。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

9、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第三十一条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3)以净宽1.5米的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5)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6)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第三十二条提供进深不小于3米的沿街连续骑楼的,其骑楼上部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核定容积率指标内。第三十三条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一、开发建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设计资格。三、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注:相关专业名词解释以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景德镇市有关技术规定所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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