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doc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45270674 上传时间:2023-05-3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 本章重要概念1、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标的存在时,投保人利益存在,标的受损,投保人利益受损。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2、保证:投保方担保在保险期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3、弃权与禁止反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已经放弃按保险合同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4、重复保险:5、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二、复习思考题1、可保利益的条件(1)合法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

2、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A、已经确定的利益B、能够确定的利益(3)经济上可确定利益:可用货币计量其价值。2、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1)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抵押权和留置权: 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该合同也失去了法律效力。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

3、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向保险人索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保险法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与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保险合同订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必须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不存在。4.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略)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5、投保人告知内容:(1)签订合同时,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告知。(2)合同订立后,标的风

4、险增加,告知(3)发生保险事故,应告知(4)有重复保险(5)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6、保险人告知内容(1)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除条款(2)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7、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保险人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内容,要求投保人将保险标的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告知。询问告知: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书面询问作回答,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没有告知义务。(2)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明:保险人将与保险有关的主要内容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就视为已告知投保;明确说明:除明确列明外,保险人必须对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加以适当的解释。8、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5、 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告知义务主体是投保人;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甚至是受益人 9、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第一,故意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第三、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两种后果: (2)保险人:第一,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

6、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11、保证的分类(1)按保证存在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A、明示保证: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作法直接加以明确保证的行为。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写进保险合同或批单中。B、默示保证: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间接做出保证的行为。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保险行业的习惯来决定被保险人是否应该保证,没有文字说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相关的内容。

7、(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A、确认保证: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B、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涉及现在将来。12、违反保证后果。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区别:第一,判断是否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告知重要事项,不重要的事实,不视为违反告知。保证比告知严格,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不管这些行是否影响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和费率或者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均属于破坏保证。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告知相对于整个合同来说,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投保方违反保证条

8、款,其行为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13、损失补偿原则内容条件:(1)、损失补偿原则:在财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应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被保险人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2)、被保人获得赔偿的条件。A、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B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才能获赔偿。C、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获得赔偿。14.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超过。(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15.损失赔偿的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

9、偿。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这部分由于未投保,因而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故称之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6.代位原则含义: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

10、所有权。17、代位原则内容(1)权利代位:标的受损后,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有支付了保险赔偿后,在赔偿金额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追偿权利。(2)物上代位:保险标的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标的的物的所有权。18、代位原则的适用范围(1)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2)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19.、委付含义条件: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标的的全部权利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

11、务转让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20、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制1、含义: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2、公式:某保险人赔付额实际损失*该保险人承保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制1、含义:限额责任分摊是以在没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12、(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含义: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21、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造成损失(1)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赔;(2)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赔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1) 若都属于保险责任应赔偿;(2) 若都是除外责任,不赔偿;(3) 若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能够分清,可部分赔偿;不能分解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当前因与后因存在因果关系,前因是近因才能赔偿;若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赔偿,反之不赔。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有新因素介入,新因使原有因果关系断裂。则视新介入因素为近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