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45197960 上传时间:2023-10-2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4-02-17 12:06来源: 0731wy 作者:湖南物业网点击:390 次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41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 理办法和湖

2、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 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

3、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4、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

5、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个别城市需要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

7、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 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 住宅停车,实行区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可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定期发布。本次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市县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8、,结合具体停车场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

9、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

10、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11、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

12、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

13、理需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表格式样见附件二);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

14、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定期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收费标准和当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 牌(表)”。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