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保密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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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所有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八)带有公司

2、印章的空白纸或各类文件. 第四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董事长或主管副总委托专人执行。 第五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六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过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违反本制度第二条

3、、第六条 、第七条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追责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 保密工作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肃纪律。 第十一条 全体职员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十二条 文件和资料保密 拟稿。文稿的拟定者应准确定出文稿的密级。 印制。文件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印制。 复印。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由主管领导批准。 递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由两人同行,并包装密封。 保管。

4、秘密文件由行政管理部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借阅,由董事长批准,并于当天收回。 归档。没有解密的文件和资料存档时要在扉页上注明原定密级,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本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公民、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市科技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市科技局政府

5、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市科技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市科技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科技局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

6、文字材料; (四)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市科技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

7、开的重要信息,承办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七月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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