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要求就公公房改房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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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要求就公公房改房的增值部分进展补偿吗? 征询: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房改房,当时是我们夫妻出资购置的,但是登记在我公公的名下。现在我们两人要离婚,我询征询过这个房子不可能归我所有。但是现在房价涨得特别快,这个房子已经升值了,我想征询下我就要求他们就增值部分进展补偿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展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置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按照国家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针对特定对象,具有福利性质,你们夫妻应当明知本人不具备房改资历,你们为一方父母购置房改房的出资行为,应为借款或赠与性质。房改房在出售时并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定价,而是带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假设夫妻由于出资从中获利就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因此,在离婚时,假设你要求就增值部分进展补偿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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