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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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 题 目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学生姓名 学 校 专 业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提交日期 毕业日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0.5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目 录摘 要 1前 言 1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2(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2(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2(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情形2(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限制3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野和区别 3(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野3(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4(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原则5三、违约责

2、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标准 6(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标准6(二)现行竞合的理论及其局限性8(三)主要相关问题的探讨9(四)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10结 论 12参考文献 14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0.5题目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竞合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是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呢?传统观点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标准在于:同一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这种标准导致了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困难,并进而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真正标准应该是客体利益的同一性

3、,只有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利益是相同的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我国新的合同法对如何处理两者的竞合问题已作了明文规定,原则上采用“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0.5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前 言由于违约责任只能对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予以赔偿,而且任范围还要受到“可预见性”的限制,所以当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非财产利益损害时,他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就必然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如果可以依据侵权责任,那就完成没有这些担心了,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全部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人身伤亡提出赔偿要求。所以

4、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借助侵权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将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适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而引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而依法仅能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这两种责任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竞合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是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呢?传统观点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标准在于:同一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我个人认为,这种标准导致了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困难,并进而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真正标准应该是客体利益的同一

5、性,只有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利益是相同的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0.5。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一格。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小三号黑体,空两格,间距段前段后0.5。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一格。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了合同规范又违反了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 由于违约责任只能对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予以赔偿,而且责任范围还要受到“可预见性”的限制,所以当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非财产利益

6、损害时,他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就必然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如果可以依据侵权责任,那就完全没有这些担心了,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全部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人身伤亡提出赔偿要求。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借助侵权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将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我国合同法已放弃了以往禁止竞合的态度,于第一百二十二条正式确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当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然而该条没有把竞合作为例外,或补充来规定,而是笼统的不

7、加限制的赋予当事人完全自由的选择权,这容易使人误解凡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行为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四号黑体,顶格,间距段前段后0.5。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一格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0.5结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目前是法律学界谈论最多的话题。它们都是民事责任,可是它们具有明显的界限,同时它们也经常发生竞合情形。对传统民事责任竞合标准的否定,是对法之公平公正价值的维护,而客体利益的同一性,是判断两种责任能否竞合的真正标准,同样,这一标准也是判断请求权能否竞合的唯一标准。然而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8、合问题,由于对竞合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方法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然而我国新的合同法对这一问题在第条已作了明文规定,原则上采用“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0.5参考文献1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6.2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4-36.3 徐杰,赵景文.合同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0-75.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45.5 王元庆.对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探究.郑州大学学报,1999,32(5):82-25. 6 戚知平.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1):47-49.五号宋体,1.5倍行距。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一格。略。(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封底-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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