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_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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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摘要: 配偶权是已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平等的配偶人身权。配偶权包括配偶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有平等的生育权、平等的姓名权、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家政管理权和同居的权利义务。它是绝对权,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键词:配偶权 第三者 赔偿责任正文: 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

2、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

3、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问题的提出 婚姻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为法律所承认之结合,夫妻间互负一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同居义务,因此,若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健康,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受害配偶之对方若因婚姻关系间接遭受干扰,致其精神蒙受痛苦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赔偿?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情形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

4、上不受理。对这一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各国规定甚有差距,又因个人价值判断参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三、 配偶权的概念与意义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而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有以下几个要点: 1、配偶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现代文明社会,男女平等,故夫妻双方都享有配偶权。 配偶权可分为对人配偶权和对世配偶权。前者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独立享有的、义务人为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比如请求扶养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义务人为其他任何人的配偶权,比如共有财产权。

5、 还有人认为,配偶权还应当分为法定配偶权和约定配偶权。前者是指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配偶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配偶权。 配偶权的实质在于对夫妻双方之间权利的分配、义务的分担以及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确认。其评价意义在于,通过这样的确认,使得对一切具有夫妻身份性质的纠纷的处理有了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其指引意义在于,便于夫妻双方以及其他人参照法律或契约,设计和规划自己的身份行为或者影响他人婚姻的行为,准确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指引,符合正常生活秩序,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其救济意义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过错方随意离婚或使其承担较多的

6、经济赔偿,以实现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和相对公平。四、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一)何谓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即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类型 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亦称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另一种,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5)。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一审法院实际上是判令被告承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查找不到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五、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第

7、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妨碍的法律救济可通过受侵犯配偶一方自己基于人格权主张权利来实现,也可通过受妨碍配偶一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基于配偶权主张权利来实现。当然其构成要件会有不同。对于前者只有受侵害配偶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最多是基于配偶权而负有协助和代为诉讼等义务;对于后者则较复杂,依第三人的善意还是恶意以及配偶一方的有无过错等可分为多种情况,我认为,法律不可能解决夫妻关系中的所有问题,甚至大部分情况下法律只是起权利认定和底线保障作用,即配偶权的不可侵性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和一定程度之上。因而,对于第三人妨碍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应严格把握,一般而言应包括:(1) 损害事实。第三人妨碍配偶

8、权实现的损害事实主要指配偶他方特定身份利益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但对其救济时也应考虑因身份利益损害而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2) 行为违法。违法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者负有不得作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等。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3) 因果关系。只要妨碍行为与配偶权损害事实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有因果关系,但在操作中应严格把握,如强调与第(2)个要件结合起来考虑。(4)主观过错。第三者妨碍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恶意,即属于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这里的故意也应严格把握,这种故意应区别如下三个层次,其一,是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依然为之;其二,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对方

9、配偶权有损害而依然为之;其三,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双方配偶权的损害而希望或意欲这种后果的发生。(二)赔偿范围与标准1、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关于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解释(一)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可见,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1)财产损害。是指因配偶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支配利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利益的损失,如配偶一方为第三者的利益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

10、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如为第三者购房、租房、提供生活费及其他日常生活开销等。或者将夫妻的部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者支配。二是受害配偶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侦查通奸事实之费用;通奸之子生产费用;对通奸之子扶养费;撤销通奸之子为自己婚生之子之费用;离婚诉讼费用;闻悉通奸事实,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所受之损害。1第三者对财产损害应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2)人身损害。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如配偶一方因与第三者为婚外性行为染病又传染给受害配偶,使之染病,遭受生理痛苦。特别是患上了性病甚至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给受害配偶带来

11、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不言而喻。因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必要费用,属于间接财产损失的范围,第三者也应负赔偿责任。(3)精神损害。它是指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破坏配偶的贞操忠实义务,损害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性的专一性,而使受害配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离婚,最主要是引起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所以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形式。因此以下仅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的情形,侵害其他人身权的,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样一来,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时

12、,受害配偶就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顺应了社会和民法的发展,迎合了国际立法的潮流,总结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首次将侵害身体权、亲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亲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不再局限于人格权,而是扩展到了身份权领域了。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从单纯的人格权延伸到内涵特定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权利,这是对人身权司法保护的进步。根据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配偶权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13、制度,实际上也承认了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它与解释一起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适用依据。2 结 语:配偶权作为夫妻之间重要的身份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关乎夫妻婚姻家庭的幸福圆满、关乎子女血统的纯正、关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加害人是否侵害受害人配偶之权利,尤其是对受害人之配偶之非财产损害应否赔偿损害抚慰金,在现行法上虽未设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肯定态度,这与现在的“侵害夫妻圆满生活之权利”通说实质是一致的,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时,我们认为,在法学方法论上将夫妻婚姻生活权利化,婚姻关系具有人格性质,侵害婚姻关系可认为是侵害人格权,受害人之配偶可依一般侵权原则要求赔偿抚慰金。参考文献: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页。2 王兆雷:“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J.唐山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20卷第1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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