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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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

2、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

3、至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两周内完成补办手续。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

4、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第八条 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或部门位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九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例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

5、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第二条 为了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手册,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前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试各项工作的实施。第四条 考试时间: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期中考试,原则上必修课必须安排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安排在该学期最后两周。第五条 考

6、试地点:期中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原上课教室;期末考试地点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第六条 教务部门应统筹做好考试相关的准备工作,各系应在期中考试前两周,期末考试前三周及时上报考试的专业、年级、人数、课程名称等信息。第七条 学院组织召开监考教师会,学习学院有关规定,做到:增强责任感,熟悉监考人员守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场规则及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第八条 各系召开学生大会,宣传学院对考试的要求;提倡平等竞争,反对考试作弊,要求 学生自尊、自爱、严守纪律。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工作原则上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一周完成,并按时上交教务主管部门。第十条 期末考试科目要求在课程结束前命题 A

7、、B卷(雷同率不得超过10%),其难度、广度和份量应相当。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应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的综合应用、创新等能力。第十二条 命题内容中, 具有明确答案的试题,应附加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常见答案。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而定,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可用笔试,也可用口试,或两者兼用。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试题库”,使命题工作进一步做到科学化、标准化。第四章 试卷的制作与保管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应负责制作样卷。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刷与考前保管工作由教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第十七条 试卷的印刷及装订任务必须在考试前一

8、周完成,并确保试卷的质量和安全。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刷完成后由教务部门加盖公章保管。所有接触过试卷的工作人员对试题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试卷密封后,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学生面前公开拆封、分发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拆封试卷袋。第二十条 考后的试卷,由各系自行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保管到期,应指定专人集中销毁。第五章 监考、巡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主持监督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在具体考试安排中落实监考人员名单。 每个考场至少派两位教师监考

9、。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逐个检查考生有效证件,并核对是否按要求入座。在发卷前统一处置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物和相关文字材料的纸张。第二十四条 分发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查对试卷是否有误,还应提醒考生在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填写相关的考生信息和考试信息。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许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若因印刷不清或分发错误,考生举手询问时,方可给予答复、更换。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阻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现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报,谈笑和打瞌睡,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

10、要时刻注意考生情况,如发现考生出现意外,无法坚持考试,应及时处理。第三十条 考试时间终止前 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 到,应令考生停止答题,立即交卷。第三十一条 考生交卷时,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试卷和答卷,如发现试卷或答卷缺少,应立即追查。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装订好试卷、答卷交给阅卷老师,并按要求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第三十三条 巡考人员由教务部门选派3-5人组成,负责对所有考场的巡视、监察工作。第三十四条 巡考人员应认真检查各考场监考人员行使职责情况和考场运行情况, 若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现象,应在监考人员的协助下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考

11、、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将以教学事故论处。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准备好贴有本人近照的学生证和考试所必需的用具,关闭手机,按照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无证者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第三十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本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携带者应将上述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在试卷和答题纸上规定的地方填写院、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事项。第三十九条 开始考试后,考生应在15分钟内先检查试卷是否有印刷问题,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并更换试卷,超过规定时间不得更换试卷。第四十条 若考生迟到30分钟,则不准进入考场并以该课

12、程缺考论处;开始考试后的3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第四十一条 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有监考老师随行,否则按交卷处理。第四十二条 考试时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如确需借用文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代为转借。第四十三条 交卷时,考生应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翻盖放在桌上,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取。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哗,违者按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以诚信为本,自觉独立完成考试。凡有作弊行为者,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

13、处理。第七章 考场违纪、作弊认定原则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场违纪: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监考人员的规定放置;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确定自己的考场座位;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 考试期间擅自拆分试卷,撕毁试卷或答题纸; 将试卷或答题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带出考场; 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

14、作人员; 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行为等。 第四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论处:考试开始后,在考生座位上、书桌里或考生身上发现与考试有关的书、资料、小纸条等物品的,视为考试作弊; 考生之间交换答卷; 抄袭他人试卷;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 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小抄材料; 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消息; 有替考行为或蓄意以盗取及其他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 第八章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学院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取消所考科目考试成绩,并予以记过及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处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九条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第五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必须认真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在事发后 24小时内将书面检查报所在学院(系)。对拒不认错的,从重处理。第九章 评卷和成绩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卷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公正、准确。第五十二条 评卷教师应于考试后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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