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业务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业务处理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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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综合业务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业务处理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综合业务会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我行业务的持续运作和正常运营,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预案。第二条会计应用系统业务应急预案是针对会计应用系统遇到灾害、事故灾难、系统故障等现实危险和可能发生的危险时,为了防范风险而提前制定的应对方案。第三条应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以维持和恢复业务正常运行为目标。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所有已使用会计应用系统的机构。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是会计应用系统业务应急管理

2、工作的指挥和领导机构,在行长或分管副行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总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分管财会工作的副行长任组长,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资金计划部、风险管理部等负责人任成员,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应急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应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统筹安排业务支持、技术保障、安全防卫以及处理系统异常时发生的法律纠纷。必要时成立专门工作组,指导或直接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六条总行财务会计部是会计应用系统业务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和办理各行报送的紧急业务事项;履行业务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工作;落实领导的有关决议事项;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

3、急演练、应急处置、评估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七条各省分行应相应成立会计应用系统业务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业务处理等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第八条各级行应加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行长为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第一责任人。第三章突发事件等级的界定第九条xx的会计应用系统业务突发应急事件按照其性质、业务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级(重大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级(一般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和级(临时故障)。(一) 特别重大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包括:1系统瘫痪时间连续超过 4 个小时,造成全行性影响的突发事件;2两

4、个以上省份或全行 15以上的营业机构无法办理业务交易,造成区域性影响的突发事件。(二) 重大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包括:1系统瘫痪时间连续 24 个小时,对全行业务运行造成影响的事件;2出现一个省份或全行 315的营业机构无法正常办理业务交易,需要中心及各级管理行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3其他部门或单位已经出现的,对资金汇划、调拨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行业务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三) 一般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包括:1系统瘫痪时间连续 2 个小时以下,能当日恢复且不影响当日业务交易处理的突发事件;23以下的营业机构不能通过系统正常办理业务交易;3系统功能基本正常或能运行,个别交易无法正常办理

5、业务。(四) 临时故障包括:1依据有关技术维护手册、操作手册等可以维护的交易故障;2当日可恢复的不损害当日业务完整处理的临时通讯、网络、停电等故障。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条各级行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第十一条本应急预案于应急事件发生时的级、级、级时启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各行不得擅自采用应急模式办理业务。发生级临时故障时,一般由事发行组织应对和处置,需总行解决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第十二条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行应立即向上级行报告,并同时向总行报

6、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行可先直接向总行报告,再报上一级行。第十三条突发应急事件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发生地点、事件性质、前台表现详细描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第十四条事发行在报告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第十五条对于先期处置未能奏效,需要上级行或总行相关部门协调的,事发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对特大或重大会计应用系统突发事件,总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涉及对外发布信息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报告人民银行、银监会(局)等有关部门

7、。第十六条各级行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和反馈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响应及时。第十七条应急期间,各级行应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所辖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以有效保障和支撑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八条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处置以及系统业务数据的恢复重建工作,并进行评估和报告。第十九条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条各级行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第五章应急保障第二十一条业务保障日常营业终了,按照相关制度、办法规定打印并妥善保存纸质会计档案资料;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业务培训,使参加

8、应急人员掌握业务操作基本技能,并做好手工核算应急预案的演练;建立系统业务运行的故障分析、排除的快速应急解决机制;做好全面及部分恢复手工的其他应急准备工作。第二十二条物资保障对手工核算需要的各种账簿、凭证、报表、计算工具等,要准备齐全,落实到位,各种凭证、账簿、账表按照不少于 15 天的用量准备;妥善保管门柜 3.3 版本程序、dos 系统报表程序、电子联行系统程序和管理行财务账务处理程序软件(暂定保留一年,根据总行部署启用),以备恢复或重新建账时使用;落实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和备用电源等设备,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第二十三条技术保障应建立完善系统业务数据存储、备份、恢复等的容灾技术应急

9、方案,并健全会计应用系统故障分析、排除的快速应急解决机制。第二十四条人员保障各级行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级别和本行的实际情况,统筹、妥善安排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应急期间,各级行的行长和分管行长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在岗,如遇出差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回,并保证相关人员通讯畅通,以及时研究和处理出现的问题。第六章应急业务处理第二十五条级业务应急处理(一) 出现级突发事件时,各行应立即报告,经总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由总行通告。相关营业机构暂停营业,同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二) 当日开工系统 4 小时后仍不能恢复正常,则全面恢复手工处理业务模式。1各机构应采用手工建账,根据上一工作日余额表等有关资料,建

10、立起分户账、总账、余额表等手工账务和有关登记簿,并按照规定计账、复核、轧账、对账、计息。2手工办理各项业务:(1) 汇划业务均由当地同业行代办,通过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采用“先横后直”的方式办理。(2) 银行汇票等由同业行代签发。(3) 手工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销号和登记。(4) 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开销户。(5) 手工登记有关登记簿。(6) 结息日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计利息。(7) 对资金调拨业务,除了通过传真等手段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调手续外,资金调出方的总行、省级分行还需与资金汇入行电话验证确认,并需根据调拨金额增加授权环节,确保资金供应及安全。(三) 系统日间瘫痪不能办理当日业务的机构

11、,还应注意会计应用系统已处理业务和手工办理业务的衔接,并做好当日记账凭证与当日实际业务发生额的核对工作,防止串户、漏记或重复,防止账务错乱。并注意以下钩稽关系:本故障日余额 = 上一日余额 +- 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对于需要补记、错账冲正以及调整利息的,经授权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涉及补制客户回单的,要在补制的客户回单联上注明“补制回单,注意重复” 字样。(四) 系统恢复后,根据总行部署逐日追账或将手工业务逐日输入到新的计算机系统。(五) 部分行瘫痪手工处理业务模式。对不能恢复系统处理其业务仍须继续保留手工处理方式的机构,总行清算中心应将保留手工处理方式的机构通过系统公告、邮件或传真等形式予

12、以通告或通知,将其置为故障状态(在系统中暂停营业)。使用系统办理业务的行与手工处理业务的行分别采取不同的业务处理方式。1使用系统的行按照会计应用系统有关规定手工办理业务。2手工办理业务的行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手工办理各项业务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 恢复手工办理业务的机构之间,以及与使用会计应用系统办理业务行的汇划往来业务可采用由当地同业行代办,一般通过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办理;其跨行贷记业务采用“先横后直”方式处理。(2) 对已签发的银行汇票等应加强审查,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已经签发的解付行为手工办理业务行,汇票资金的解付由解付行主动向签发行传真发送付款请求,并将银行汇票第二联传真至

13、签发行,签发行收到传真并通过电话等手段确认后将款项汇至系统内解付行的规定的存款账户,该汇票应退回签发行,视同未用办理手续。解付行应及时将汇票二、三联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签发行。有关手续要同时报上级管理行备案,上级管理行应跟踪监督。使用系统办理业务的行,不得向手工办理业务的行签发银行汇票。(3) 与总行、上级行的账务核对工作采用传真方式,由下级行主动发起,发现不符的应及时查找,确保核对相符。(4) 手工行的会计报表从手工建账之日起视同代理行上报,由其上级管理行代为录入或调整后录入到系统中。在应急期间,事发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业务处理事项进行再监督,增加授权环节,确保手工条件下的各项内部会计控制落

14、到实处。如果系统能够恢复,手工办理业务的行,应将手工多天业务逐笔一次输入到系统中,并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和手工账务记载情况相应调整应计利息。第二十六条应急业务处理(一) 出现级突发事件时,各行应及时报告,经总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应急方案,由总行通告或通知。有关行暂停营业,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二) 超过 2 个小时后,应做好恢复手工账务的准备,需要恢复手工账务时,处置手续同上“第二十五条”。(三) 当日中心能够排除的故障处理在下一工作日之前,中心能够排除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行,恢复业务正常处理。各行应根据中心通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应做好故障日的账、表、簿、卡(据)、实

15、等的核对工作,重点做好清算账户、系统内往来账户、同业往来账户等账务核对。营业机构分管会计工作的行领导应对当日的会计凭证、资料等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要跟踪处理。对于日间系统瘫痪的,如果系统能够恢复,还应及时做好恢复后的系统数据和手工记载账务的核对工作,防止错乱。发现不符的及时联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需要补记或错账冲正的,经主管行领导签字授权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 对于本地支付系统故障,跨行异地贷记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方式办理;对于汇入地支付系统故障的,可以采用“先横后直”方式办理。(五) 当日不能排除的故障处理中心当日不能排除故障,应根据相关预案,采用恢复手工处理的模式,处理手续比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系统故障排除后,按照中心的统一部署进行账务补录或录入新系统。第二十七条级应急业务处理(一) 出现级突发事件时,各行应及时报告,总行会计应用系统应急领导小组商事发行的省级分行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总行通告或通知。(二) 事发行不能正常营业时,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处置权限启动应急预案。事发行不能营业以及恢复手工处理业务的应急业务处置手续参照上述有关要求办理业务处理手续。(三) 对个别交易不能处理业务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影响客户跨行汇划资金业务交易的,其业务由同城的同业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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