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矿井指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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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矿井指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经过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后,方能转化成合法生产的生产矿井。具体程序是: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履行矿井联合试运转验收程序。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自进行联合试运转,矿井回采工作面不得回采出煤。2、矿井联合试运转按井型实行分级验收审批制度,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验,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批准;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初验,省煤炭工业厅组织验收批准。3、矿井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矿井联合试

2、运转期限,期满停止联合试运转。4、煤矿联合试运转时,矿井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开拓布置、回采工作面安装和安全设施必须按设计建成,地面生产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工业和行政福利性建筑均按设计基本建成,联合试运转所需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否则不得批准矿井联合试运转,严禁煤矿安全工程未实现“三同时的建设矿井转入联合试运转。5、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矿井要以各主要生产系统联动、调试及检修为主,出煤为辅;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联合试运转安全进行。同时,矿井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及时履行

3、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程序。6、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安全设施是否达标的重要环节,全市基建矿井竣工转产和领取相关生产证件前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未经竣工验收的基建矿井不准转入生产。7、 矿井竣工验收按井型实行分级组织验收,煤矿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其以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初验,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竣工验收。8、矿井项目竣工验收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

4、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分专业小组组织验收,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的评价,并提交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鉴定书,做为领取新证或换发新证的依据。给你看一个省级官方的文件你就一目了然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 (一)审批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5、1、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安全处接基建局转来的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后,承办人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由安全处登记,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不齐全完整的退回报送单位; 3、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报审文件资料经审核受理后,对上报资料齐全的,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安全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安全项目审查意见,报经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核后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5、修改后的安全项目设计由安全处进行复查; 6、复查合格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送基建局并

6、整理归档。 (四)审批时限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二、煤矿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1、省煤炭工业局出具

7、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 2、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上报的安全工程项目初步验收结论;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基建局提前5日将煤矿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通知安全处; 2、安全处编号登记,承办人准备煤矿安全工程项目有关资料,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小组,与矿井总体验收同步进行; 3、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 4、在竣工验收中,对建设单位未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竣工验收小组将不予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验收时限 与矿井总体工程验收同步。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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