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管控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矿业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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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管控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矿业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经XXX同意,现就严格管控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矿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禁止新设露天矿山类矿业权各地要充分认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意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禁止新设露天矿山类经营性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下同);禁止由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禁止甲类矿产采矿权新增或变更为开采乙类矿产(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为乙类矿产,其他为甲类矿产);禁止已有探矿权新增勘查属于露天开采的矿种;禁止以工程

2、建设为名违法违规新建露天矿山。二、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从严管控建设项目类矿业权,采矿权已灭失的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已批准立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的建设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整合项目、已出让探矿权完成勘查工作需要转为采矿权的项目,允许新设采矿权。除上述情形之外,一律不得新设任何形式的采矿权。严禁借任何工程施工名义不设采矿权、不公开出让、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破坏生

3、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有组织实施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行为;严厉打击干预基层政权组织或利用宗族势力威逼村民出租承包山地林地,用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管控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禁止新设露天矿山类矿业权,严格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控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各地要准确把握允许新设矿业权的情形,不得变相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批准实施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事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出让的采矿权,以及财政出资的探矿权,按原规定办理。其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已经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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