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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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甲方:(药品配送企业)乙方:(药品中标企业)本合同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在药品统一采购和配送中的主导 作用,并以契约形式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根据陕西省基层 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 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 (试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鉴证方确认,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责任(一)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二)编制采购计划,通知乙方按照约定供货;(三)建立并

2、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运输等制度;(四)在货到60天内向乙方支付药品款项;(五)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第二条乙方责任(一)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向甲方供货;(二)对所供应的药品质量负全责,不得供应近效期药品, 不得推诿或拒绝正当退换,为甲方提供方便;(三)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供货。没有约定的,或暂时不能 确定的,由乙方负责统一送货到甲方仓库地址;(四)严格按照中标价格供货,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五)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第三条 为保障甲乙双方能够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 义务,双方同意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合同的鉴证 方,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由双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3、,由鉴 证方统一监管该履约保证金。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交纳方法: 甲乙双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如多次签订合同, 第一次 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不再重复交纳。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20 万元。乙方中标品规为注射、口服 抗生素和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交纳履约保证金 3 万元;中标品规 为其它常用剂型药品交纳履约保证金 1 万元;中标品规为灌肠 剂、眼膏剂、乳膏剂、滴眼剂、滴耳剂、软膏剂等特殊剂型药品 交纳履约保证金 0.5 万元。第五条 本合同履约期限结束, 甲乙双方没有违约行为的, 由双方共同向鉴证方出具书面材料, 鉴证方根据书面材料退还履 约保证金;有违约行为的,鉴证方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六条

4、当甲方或乙方履行合同不符约定,直接影响药品 采购、配送或临床使用的,依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 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有关 规定处理。第七条 在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或争议,由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鉴证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内容不得违反药品“三统 一”相关规定。第九条 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鉴证方备案一份。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确认并备案后生效。甲方: 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曰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曰鉴证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年 月曰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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