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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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控制体系,建立有效的审贷决策机制,提高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强总行对信贷审查风险的集中控制管理,根据xx市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消费信贷、保函和贷款承诺等。第三条 本细则是我行各级审贷人员日常业务审查工作的操作依据。第二章 审查工作原则第四条 信贷业务审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审查、独立审贷、风险负责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各级审贷人员本着对商业银行利益负责的态

2、度,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信贷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所审查的业务进行评价。依法审查原则是指各级审贷人员要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及出具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借贷活动合法、合规。 独立审贷原则是指各级审贷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报审项目的前提下,按xx市商业银行统一的审贷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贷意见。风险负责原则是指各级审贷人员要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化解对策,同时也要避免夸大风险,丧失业务发展机会,并对审查意见的准确性负责任。第三章 审查工作程序第五条 贷款行客户经理完成信贷调

3、查后,根据审贷分离原则,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查。第六条 审查人员包括:支行审贷人员、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人员、总行审贷会委员等。第七条 各级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贷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于信贷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资料不全的,应要求信贷调查人员补充完善。支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支行审查人员完成尽职审查后,提交支行行长进行审批。超过支行授权审批范围的信贷业务,经支行信贷调查、信贷审查、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进行复审。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人员完成尽职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或提交总行审贷委员会进行审议。第八条 各级审查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必须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工作要求第九条

4、 信贷业务的审查主要内容: 对信贷业务合法性审查;对信贷业务安全性审查;对信贷业务可行性审查; 第十条 信贷业务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的齐备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借贷行为及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客户经理送审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法律要素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书、调查报告、担保、抵(质)押物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等方面的审查。二、对申请人、担保人等行为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对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贷款卡或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记录等方面的审查。三、对申请人、担保人等关于借款、担保等意

5、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审查,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担保书、承诺函等方面的审查。四、对信贷业务操作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包括对借贷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信贷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我行信贷制度等方面的审查。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安全性的审查是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保证人代偿性和抵(质)押物变现性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的审查,主要包括股东背景(股东构成)、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和在我行资信记录等。二、对申请项目的背景或用途的审查,主要包括资金投向、贸易背景等。三、对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

6、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审查。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导产品、购销渠道、价格、市场份额(市场分布)、竞争力、主要结算方式、生产及贸易周期、经营规模及效益、主要资金需求环节及解决方式等;财务状况主要包括信贷人员是否按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了核实和调整,企业的资产及主要构成(演变)、负债及主要构成(演变)、流动性指标及简单对比、负债率(演变)等。四、对申请人还款来源及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审查,主要审查判断申请人预期经营收入偿还到期授信的充足性、稳定性、可控性,以及其他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对保证人的审查主要包括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系、经营范围交叉情况、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分析,是否存在关联担保、互保等行为,分析保证

7、人的或有负责率和担保能力。五、对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变现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对抵(质)押物评估是否足值、抵(质)物的使用租赁情况、变现能力如何。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可行性审查是对项目的可行性,申请人发展前景、与我行的往来情况、合作前景,以及本笔业务给我行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查,包括:1、经营的可行性:经营环节、产品、市场等可能对还款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2、财务的可行性:资产构成中可能的损失或指标弱化趋势分析,如应收账款、存货变动、负债变动趋势对此还款的影响等。3、操作的可行性:确认该笔业务能否在现有条件下有效操作(视不同业务品种条件来确定)。4、政

8、策的可行性:特定业务可能产生的政策、法律、风险。二、对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及与我行今后合作潜力等方面的审查,包括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等方面的审查和特殊情况说明。三、对申请人与我行的结算情况及本笔业务的综合效益的审查,包括信贷业务往来演变(发生时间、金额)、目前状况、结算记录以及给我行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的审查。第十三条 各级审查人员按上述要求审查完毕后,必须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报告,报告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评价。二、申请人简况。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评价。四、用途合理性评价。五、担保代偿性评价。六、客户

9、的信用状况评价。七、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范措施。包括限定条件、结算要求、跟踪条件、停止使用及收回条件陈述意见等。八、结论。确定同意与否,明确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五要素。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预审贷人员的正常审查工作。对于未经信贷人员调查、审贷人员审查的业务,各级有权审批人不能事先定调子,或提出可贷性结论交由审贷人员审查,或不充分尊重审贷人员意见随意修改审贷意见。第十五条 各级审贷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处理好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的关系,对于有分歧的业务,须实地调查、加强沟通,充分听取贷款行的意见。第十六条 各级审贷人员在签署审贷意见时,必须写明充

10、分的审查依据和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自己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支行调查人员和支行行长否决的项目,该项目终止申报。第十八条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必须坚持“集体审议、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总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外,所有成员均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十九条 对于个别审批时限较急的信贷业务,可在各级审查意见一致、申报项目风险程度较低、且情况清晰的前提下,通过会签的方式审批,会签不能作为审贷会的主要形式,并不能按职务顺序由大而小进行。在会签过程中,如成员提出异议,应停止会签,改为审贷会或集体讨论,首笔办理的非全额保证金、非全额货币质押业务,原则上不能采取会签方式,必须经过审贷会集体审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xx市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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