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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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六章 公共设施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爱护规划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第九章 市政工程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一章 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二章 附则、其 它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B建筑高度的计算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D沿路一般建筑高度限制 E居住建筑间距图示F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G名称说明H本标准用词说明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2、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城市、镇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审批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城市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建设工程。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其他区域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具体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应当依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本规

3、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具体规划的编制。本条对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具体规划和或者尚无经批准的具体规划的规划管理和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城乡规划中的具体规划和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的干脆依据,依据法定程序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需执行。其次,具体规划优先于本技术规定适用。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特别困难的,不行能通过一个技术规定就把全部的状况都规定下来,充分考虑城市各地区特征而编制的具体规划应当优先于技术规定适用。第三,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具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

4、行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规划编制管理中运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需接受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其次章 城市规划编制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具体规划两个阶段。具体规划分为限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基础探讨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法定规划应体现城市设计的原则与思想。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支配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激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爱护自然资源和

5、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建显山露水、疏密有致、凹凸错落、特色显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编制城市规划必需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意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须要。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爱护、绿地、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环卫、教化、公交、物流及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限制性具体规划。

6、各层次各项专业规划之间应相互连接,避开相互冲突。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编制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等程序,最终完成审批和备案。各级风景区规划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第八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及省市相关技术规定。 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成果中对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看法的接受与否应予以说明说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限制性具体

7、规划成果应定期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确定下一轮修改和完善看法。第十条 限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应依据黄石市城市限制性具体规划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修建性具体规划可以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成果依据黄石市城市修建性具体规划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意经济社会发展须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削减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 -2010)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国家规范已有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

8、取值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表城市和镇人口规模(万人)项目位置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100200城市中心区25 12其他地区38 25100-28 15 注:1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2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3 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困难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2 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 个;3 符

9、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5.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 5 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3 倍及以上;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3 主管部门认为须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当相

10、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十三条 出让、划拨土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应依据黄石市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尚无经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化、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须要运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

11、报批后供应应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连接状况;(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连接和协调状况;(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连接和协调状况;(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爱护规划的连接和协调状况;(五)建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连接和协调状况;(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肯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爱护等规划的连接和协调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其次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

12、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运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第十四条 城市临主次干路、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审查。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五线”编制城市规划“五线”包括: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城市“五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

13、整,应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城市“五线”规划技术文件的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限制性具体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其内容和深度要求应以限制性具体规划为基础,做到定性、定量、定位。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可依据实际须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托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景观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作为规划许可参考依据。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七条 黄石市城市用地与规划建设用地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接受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

14、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用地可以单独明示。第十八条 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我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必需遵循土地运用兼容性原则。本规定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规定了合理的土地运用兼容范围,凡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状况具体核定适建设范围。 黄石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有地U绿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技文卫C3C4一类M1二类M2三类M3一般W1危急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公寓6单身宿舍7居住小区教化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8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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