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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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实施办法xx总发xx127号,xx年7月9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银企对账工作,提高对账效率和质量,确保银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是指我行根据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或防范资金风险需要,向单位客户寄递(送)“银企余额对账单”,用于核对其在银行开立的存贷款账户余额是否准确的一种服务手段。第三条 总行指定会计结算部为银企对账业务的管理部门;在管理部门下设置对账中心,作为银企对账的主要操作部门;各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为银企对账的联络部门。第四条 对账工作应遵循“集中统一、拓展渠道、内控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银企对账工作纳入总行客户对账

2、系统管理。各分支行应按职责加强系统及账户地址信息的维护工作,提高对账工作效率。第二章 对账组织部门及职责第六条 银企对账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账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岗位职责、对账流程,制定并落实各项对账规章制度;(二)负责本行对账重要事项的核准及上报;(三)负责客户对账系统的统一管理及参数设置维护;(四)负责对账工作的检查及考核。第七条 对账中心岗位设置及职责(一)设置系统维护岗、对账操作岗;(二)系统维护岗负责全行客户对账数据的导入、生成和交接;负责维护客户对账系统的账户对账方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三)对账操作岗负责管理客户对账回执的收集、录入、复核、保管、核查确认和邮寄余额对账单

3、退信的处理以及与各分支行对账岗相关余额对账单、余额对账单回执的交接;(四)对账中心负责人负责辖内余额对账单回收率的考核工作,定期报告对账工作情况,监督对账差错整改落实。第八条 各分支行对账岗位设置及职责(一)各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为与总行对账中心的联络部门,设立分支行对账岗,指定一名对账员,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内柜人员为本网点银企对账兼职人员;(二)负责客户对账回执收集及核查确认、退信处理工作;(三)负责直接与客户的面对面对账;(四)负责总行对账中心邮寄对账不符、对账回执未收回或其它需要重新对账的工作;(五)及时向总行对账中心上报客户对账信息调整事项,督促前台做好客户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的维护变

4、更;(六)及时向总行对账中心上送客户对账回执。第三章 对账范围、频率及方式第九条 单位客户对账范围(一)本外币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二)本外币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三)本外币贷款账户;(四)其他需要进行对账的账户。一个客户在同一网点有多个对账账户的,原则上应按客户进行整合对账。对以下单位客户账户,可不进行余额对账。 (一)存款类账户1、睡眠账户;2、集团二级账户;3、协定存款账户B户;4、保证金账户;5、委托存款账户。(二)贷款类账户1、贷款五级分类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表内外欠息账户;2、银团贷款的参贷行贷款账户;3、委托贷款账

5、户。第十条 对账频率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可不进行余额对账的账户外,其他单位客户账户应按以下规定的对账频率进行余额对账:(一)本外币单位结算账户存款日均余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按季进行余额对账;本外币单位结算账户存款日均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年进行余额对账; (二)本外币单位定期(通知)存款帐户进行半年一次余额对账;(三)本外币贷款账户按季进行余额对账。第十一条 余额对账单寄递方式余额对账单寄递方式主要采取委托邮政寄递并收回回执方式,需电子对账的客户可采用网银发送或自行下载余额对账单方式进行对账,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异动账户、存在疑账的账户及部分重点账户及时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对于

6、电子对账及面对面对账的客户不再寄递纸质余额对账单。第十二条 银企对账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调整对账频率,对账中心根据分支行上报的客户对账信息调整事项调整余额对账单寄递方式。外币账户余额按年初汇率折算。第十三条 全年对账覆盖率(应对账客户)应达到100%。按季或按年对账,即每季(年)初发送上季(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账户余额对账单,并于寄递对账单的当季末前回收,且对账回执回收率要求达到85%以上。第四章 对账操作流程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开户行应与单位客户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对账内容以及对账方式。第十五条 对账参数设置(一)银企对账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按照对账客户范围、对账频率,设置及维护

7、客户对账系统参数;(二)各分支行需调整客户账户对账方式的,应经各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签批后及时报送总行对账中心;(三)总行对账中心相关人员根据各分支行上报的调整信息当月完成维护更新,以确保客户账户对账信息准确无误。第十六条 余额对账单对账数据的下载、生成及发送(一)总行对账中心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行客户对账系统生成全行对账数据,审核数据无误后,对账的账户数据通过数据安全传输系统或移动硬盘等方式,将对账数据加密或上门送达邮政。(二)邮政工作人员完成余额对账单的制作及寄递,余额对账单应统一加盖或印制对账业务专用章。面对面对账的账户由邮政生成的面对面余额对账单后返回给总行对账中心,

8、然后由各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对账岗领取,并由各分支行对账人员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邮寄余额对账单采用带回执封套挂号信方式的,由单位财务人员及时进行对账。客户完成对账后,签发余额对账单回执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预留印鉴,将回执放入专用封套并密封后交邮政投递人员签收送回。采用不带回执封套挂号信方式的,由单位财务人员签收对账。客户完成对账后将对账回执自行邮寄或送达开户行。(三)总行对账中心应督促邮政在余额对账单制作完后及时删除对账数据,并按期与邮政打印对账数据进行汇总核对,确保余额对账单制作数量及寄递的准确性。第十七条 余额对账单对账回执的签收各市、县邮政分别将余额对账单回执信封汇总后送总行对账中心,各

9、分支行网点银企对账人员向客户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执汇总后送所属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由分支行对账岗人员一并送达总行对账中心,同时做好余额对账单(含退信)、余额对账单回执核对签收工作,并建立登记簿,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对账回执的审核及录入(一)总行对账中心人员应及时将对账回执电子扫描录入对账系统,对账系统通过调用前台印鉴库来确认回执盖章的有效性(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预留印鉴有效),通过余额对账单编号的核对来确保回执的真实性。对账回执在客户对账系统中处理完毕后,总行对账中心人员应在对账回单“银行验印”、“银行审核”处签章确认。(二)由于客户原因造成不能回收对账回执的,对账人员应及时采取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

10、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上门催收,督促客户配合邮政和我行对账工作。由于邮政投递人员服务造成的,要及时与邮政方面进行沟通,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三)采用带回执封套挂号信方式对账的客户经联系催收仍不返回余额对账单回执、并未按约定时间提出异议的,视为客户默认余额正确。不带回执余额对账单客户在30天内未反馈对账结果的,视为客户默认余额正确。(四)对客户地址不准确等原因造成退信的,应及时核实后由分支行网点调整客户信息,确保对账系统信息准确,并重新寄递对账单。(五)按规定对邮政返回的对账回执进行回收率统计并计费。第十九条 与客户面对面对账的具体操作方式 (一)我行与客户的面对面对账由各分支行对账岗或各网点兼

11、职对账员操作完成;(二)对账人员与客户面对面对账后,客户需在对账回执上加盖机构公章(或银行预留印鉴),支行营业网点初审后在对账回执上加盖业务公章并由对账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在回执上签章确认;(三)各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回收的面对面余额对账单回执上缴总行对账中心,总行对账中心负责对回执的审核和录入,具体按第十八条第一小点完成对账工作。第二十条 对账不符等特殊情况的处理银企对账发现不符等情况,对账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进入对账系统回执管理项下“未达账处理”,逐笔登记对账不符及处理情况;(二)对未达账项进行逐笔核查,确认未达账原因,并在余额对账单回执上签字确认;(三)对出现疑账、账务不平等

12、情况的,对账人员必须及时面对面核查,直至相符。对贷款客户对账不符、疑账、大额资金对账不符的由总行对账中心牵头联络各分支行管理运营管部门直接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其他账务不平由各分支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与客户的面对面对账。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工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对账形式的客户,其疑账处理参照寄递余额对账单疑账处理方法,由对账人员重新对账。 第五章 对账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账人员实行前后台分离总行对账中心必须按照岗位设置规定及管辖对账客户数量配备专职对账人员,从事客户对账工作;各分支行网点的对账人员或兼职对账人员必须严格与记账柜员、票

13、据交换员、客户经理、上门收款人员、上门结算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承办单位客户维护服务业务的外勤人员相分离。第二十三条 对账数据安全管理全行对账数据由总行对账中心统一集中导入及生成,对账中心与邮政之间的对账数据传输必须进行加密或上门送达。 第二十四条 对账信息维护管理总行对账中心应加强对账系统的管理,确保对账信息的及时维护,对账回执的及时录入,对客户通过网银对账提出的对账咨询及时答复。第二十五条 对账质量监督及考核总行对账中心要建立对邮政余额对账单制作质量、投递服务质量的抽样、跟踪监督制度,监督代理制作及寄递余额对账单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并反映;按季对对账回执回收率及疑账处理情况进行统计

14、考核,提高余额对账单回执回收率。第二十六条 对账报告总行对账中心应按年或按季向各分支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或上季度的对账工作情况。在对账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对账工作涉及的以下档案应按照要求进行妥善保管:(一)对账电子数据按季备份保存,保管期为5年。(二)客户对账回执(含余额调节表)、各类纸质余额对账单(含退信)根据对账频率按季装订,保管期为5年。(三)余额对账单交接登记簿按交接登记簿要求保管,保管期为5年。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公单位客户对账。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最终解释。本办法自xx年7月15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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