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44863270 上传时间:2024-02-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书 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xx至xx2季度公务接待费、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费用、公车购置及运行费进展了自查.现将详细情况汇报如下: 一、 进步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书记、局长李立安为组长、副局长彭胜辉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三公”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今年年初重新下发了公务接待管理方法和公务用车管理方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会审联签制度,从制度对全局支持进展标准,确保“三公”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落实,严控“三公”经费 1、会议及公务接待费用 我

2、局xx会议及接待费用预算为7.2万元,xx会议及接待费用预算为6.24万元。我局xx会议及接待费用为40.5万元,xx会议及接待费用为53.5万元,xx1-6月会议及接待费用支出14.3万元。 我局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会审联签制度。接待安排先由需接待部门的经办人员向领导请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员、会审联签小组会签,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股核报。经调查,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情况,支出偏高的原因:按上级要求,我局开展了屡次公路专项整治行动,上级检查多,部门联络公务接待较多;路政巡查加班餐费等共同导致。 2、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情况 xx外出学习培训11次共

3、96人花费49011元,xx外出学习培训14次共36人花费21361元,xx1-6月外出学习培训1次共1人花费1300元。除xx自行组织退休老同志考察学习、党员学习以外,其余都为参加省、市组织的学习培训,无国(境)外学习事项,且呈逐年递减趋势。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 我局xx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预算为6万元,xx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预算为3万元。我局xx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为18.7万元, xx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为17.7万元,xx1-6月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为16.8万元,其中,xx5月,因路政大队xx由省局统一配置的猎豹皮卡车使用年限过长,使用频率高(已行驶31万多公里),车辆状况极差,已无

4、法正常运行,经市局同意,我局购置群众上海群众朗逸汽车1辆,价值10.7万元,严格按照控购手续,经市财政局控购办同意购置。支出比例偏高的原因 一是我局属于公路管养部门,需长期对公路沿线进展巡查和执法,造成使用费用偏高; 二是车辆因使用年限长、频率高,车辆状况较差,造成修理费用偏高。 我局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实行单列记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经查,我局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封存备案制度;不存在超标准装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行为;不存在公车入私户行为。 三、积极完善监管,共建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我局对严格“三公”支出管理,提出

5、了八项强化措施。 一是进步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本钱意识,努力进步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可以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 三是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县参加会议、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出差之前提早填写出差申请单,作为报销时的根据。 四是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标准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修理前报机务股并填写修理审批单,并到定点机构进展修理;节假日和不使用时车辆一律停放到机关院内。 五是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对空调、照明、用水等进展统一管理,提倡节约用水用电。 六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方法”中的审批程序进展接待,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七是标准大宗购置及办公用品管理。大宗商品购置一律按政府采购规定施行,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需要办公用品的股室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由办公室进展采购。 八是标准财务管理。公务费用支出实行方案管理,标准批报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和财务公开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