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通用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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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进口合同通用版本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进口合同通用版本 买 方:_ 地 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卖 方:_ 地 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那么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购进,卖方出售以下货物,并按以下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以下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2、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

3、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那么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

4、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以便*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假设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主动租订舱位。 (c)*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

5、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 或 附近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

6、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有权申请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并以挂号函向*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有权撤

7、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 _年_月_日于_国 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 (盖章) 代表人:_ 卖 方:_ (盖章) 代表人:_ 签署日期: _年_月_日 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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