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24《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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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日期:201411-24 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我会正式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指引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 新基金法首次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过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主要以为信托公司等通道做投资顾问方式发行所谓阳光私募或者以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管理基金。今年起根据我会发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向我会履行登记手续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改变以往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色,自

2、主发行产品,真正担任基金管理人,同时承担基金管理人的相应法定职责。 随着我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断增多,登记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模、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等千差万别,为了使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产品能尽早通过外包解决中后台业务的紧迫需求,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产品时将部分管理人职责外包给第三方专业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进一步发展壮大,我会从今年1月份开始召开了十多次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独立销售机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证券通信有限

3、公司等机构,以及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等相关机构参加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座谈会,就私募基金销售募集、份额登记等事项进行深入讨论。 为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我会整合了公私募产品的外包需求,经过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针对公私募产品共同适用的指引终稿. 二、指导思想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信息技术系统等事项.根据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服务机构的范围,指引规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定义:“外包服务是指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为了使基金业务外包工作

4、有序推进,全面掌握业务发展状况,指引要求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到我会备案,我会对外包机构通过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指引重点关注了外包业务中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和估值核算环节的制度安排,并要求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机构应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机构应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集中登记至中国结算,这一举措意在保证客户资金和基金份额安全的前提下,着力培育各类服务机构,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十九条,对公、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的主要环节

5、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一至三条明确了指引发布目的、外包服务的含义和外包机构的备案要求;第四至六条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审慎确定外包范围和选择外包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不因外包而免除;第七至十一条就外包机构应具备的基本资质、业务外包实施中应注意的外包涉及资产的独立性、外包活动可能的利益冲突及外包机构守法合规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第十二至十六条就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三个重点环节中账户开立、资金安全、履责要求进行了重点规定;第十七至十九条明确了协会对基金外包活动的监督作用。此次起草坚持了简政放权、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理念,贯彻了协会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的原则,主要内容安

6、排如下: (一)原则性规范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基金业务外包是基金管理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竞争与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现实需要,也是国际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参考国内外经验,指引旨在引导此类基金管理人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发行产品,且大部分为原则性规定。指引第一至十一条均为原则性规范:基金管理人应审慎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甄选外包机构;外包机构应具备相应营运资质、确保外包业务及涉及资产的独立性等;外包机构守法合规的要求。指引仅在第十二至十六条就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三个环节进行了重点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外包机构可以据此制定进一步的操作规范,如基金管理人

7、筛选外包机构的具体标准及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外包机构内部业务之间的隔离制度等.法律法规针对提供公募基金产品的外包服务有更高标准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规范关键业务环节,弱化行政牌照管理 指引充分考虑目前外包业务的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以及私募基金的特殊性和灵活性,指引弱化了行政许可,要求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到协会备案,协会对外包机构通过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取得备案回执后向中证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申请份额登记代码.外包机构应在每季度、年度向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运营情况报告。外包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

8、责. (三)强化外包业务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 目前具备开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能力的机构自身业务种类较多,通过整合相关业务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如抵押品管理、全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与管理等更多增值功能服务,这些都对外包机构内部防火墙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引第八条至第十条强化了外包业务的独立性要求,规定其应采取有效的内控与隔离措施保证外包业务独立运营,防范利益冲突和输送.除此之外,指引第十条还特别强调了“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9、定相一致。 (四)引入第三方监督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新基金法提出要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等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册之前,阳光私募发行主体是信托公司,代销机构一般不归集销售结算资金。为促进基金业务外包的开展,并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在指引第十二条中强调了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做好相关机制安排,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如果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中国结算或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作为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并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仍应该遵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

10、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相关要求. (五)鼓励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包 为节约基金运营成本,推动基金业务外包的发展,指引第十三条鼓励基金管理人将份额登记业务外包给“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外包机构,其中“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商业银行”.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设计的复杂性不同,第十三条保留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较为简单的份额登记业务的权利,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

11、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六)数据集中交换和登记,保障数据安全 目前,中国结算作为行业基础数据交换信息平台,有效保证了公募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数据的安全。为充分利用现有已搭建平台,指引要求私募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机构也应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并集中登记基金份额(权益)。通过搭建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将有效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提高行业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便于及时对外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险点,提高我会事中、事后行为管理能力. (七)针对基金业务外包活动实行事后自律管理 为鼓励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发展,我会对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由于基金外包业务活动发展初期可能存在着部分未预知的风险,或部分出于鼓励外包发展的原因、先期没有设置更加严格监管措施但暴露出的风险,为方便我会及时掌握情况,指引第十七条要求外包机构在每季度、年度向我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运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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