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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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合肥 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加快推进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 27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报主体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 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 流通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 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该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 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 部门负责解释。

2、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等应均已列入合肥市重点 产业企业(单位)库合肥市重点产业项目库等。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相应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具体可参照相关办法 执行。(二)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争取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 投资基金的投资申报类别 1:1. 申报条件:(1)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条 件: 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管理运营资金累计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 3 名具 备 5 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

3、管理人员;根据管 理资金的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 3-5 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 制机制;至少有 3个投资成功案例;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 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2)上一自然年度,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集成 电路企业(项目)进行投资。(3)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2.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 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

4、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基金管理公司具备申报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 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3)上一年度投资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项目)的情况说明 (被投资项目总体和进展情况,投资金额及主要用途,获得投资 项目的培育计划,基金退出计划等)。(4)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 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等)。(5)各类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 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集成

5、电路企业(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不含安徽省和省以下各级 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引导 基金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 1%给予基金管理 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申报类别 2:1. 申报条件:(1)上一自然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获得各类私募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2.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 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获得投资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拥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情况, 市场需求分析及企业

6、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领域的目前市 场占有率; 获得基金支持的额度、用途(建设内容)及使用计划; 未来 2-5 年的发展目标(技术、产品和市场占有率、企业 规模等)和推进措施。( 3)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 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获得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以来股权变更情况的材料。 ( 5)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及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 实缴证明材料。( 6)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无关联的承 诺。(7)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 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 申

7、报承诺。3. 支持方式: 经认定,对首次获得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其获得投 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三)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支持1. 申报条件:(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 41 号)相关认定标准,且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2)政策性资担保机构上一自然年度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且融资担保业务无需企 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2.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 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

8、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项目)情况说明 材料。(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的文件。 5(5)融资担保合同、与该笔融资担保资金相对应的银行对 账单、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等。(6)融资担保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 重复申报承诺。3. 支持方式:经认定,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 的 1% 给予补贴。四)鼓励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扩大研发、生产1. 申报条件:(1)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应为:从业人员 201000 人或营业 收入 30040000 万元的制造类企业;从业人员 10300 人或营业

9、 收入 5010000 万元的设计、服务类企业。(2)集成电路中小企业上一自然年度为扩大研发、生产而 新增的贷款;贷款资金已使用且已形成实物工作量。2.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 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下同),及当年贷款资金为扩大研发 生产的情况说明(附相关图片)。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技术研发情况(包括研发平台建设、拥有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情况及先进性、技术团队、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 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等;并附技术先进性证明文件); 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包括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利 润、经税务部

10、门核实盖章的纳税情况汇总表、相关税务票据、未 来 2-5 年发展计划、目标和支撑措施等。)。(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 编号汇总)、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贷款合同、借款凭证、 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 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 5)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 贷款资金贷还明细,贷款资金用于扩大研发、生产的使用明细, 及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 申报承诺。3. 支持方式:经认定,按新增贷款当

11、年的年初基准利率的 50%给予一年度 (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贷款合同期限)贷款贴息,每笔新增贷款给 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五)支持新落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建设和龙头企业在 肥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申报类别 1:1. 申报条件:(1)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或总投 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或总投资 超过 1000 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2)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 申报年度起 3 年内完成总投资。(3)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2.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

12、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 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同) 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 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 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 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 明确投资构成和测算依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必备的环 保、规划、土

13、地、节能审查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5)项目技术先进性、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6)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的上一年度 1 月 1 日或 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申报截止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内容 包括厂房、土地、各种设备等资金使用明细、对应产生的实物工 作量等),并提供相关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发票及银行 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 报关单)、图片等。(7)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 申报承诺。3. 支持方式:(1)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 资额的 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对经认定的集成电

14、路制造、封装测试项目,按照固定 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3)单个项目原则上自申报年度起3 年内(政策执行期内, 下同)申报补助次数不超过两次。申报类别 2:1. 申报条件: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总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或国内外集成电路龙头 企业在合肥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其中,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境外龙头企业为在 Gartner、IC Insight(分 Fabless、Semicon 两项排名)等同类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50名企业;或在中 国台湾IEK (分设计、制造、封测三项

15、排名)发布的上一年度排 名前10名的企业。境内龙头企业为在上一年度中国半导体协 会发布的排名中,包括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半导体功率器件、 半导体MEMS、半导体材料、半导体设备等七个细分领域排名前 10名的企业。2. 支持方式: 依据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按照现行 “一事 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六)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产业链申报类别1:1. 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 2)配套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 元以上,引进的配套企业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3 )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享受省、市级“一事 一议”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分别 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和设备等全产业链各环节, 项目近3年内总投资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位列本市前3的企业。 经认定属集成电路行业龙头企业。2. 申报材料: 10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 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及引进配套企业情况说明材料(每 个引进配套企业投资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先进性,配套企业与 龙头企业产品的关联度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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