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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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的法院管辖制度法院管辖的实质是统一的国家审判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具体分配。在日本,法院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将审判权上的分工加以固定,包括事物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根据法院的裁量来决定管辖问题,包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一、法定管辖(一)、事物管辖(级别管辖)事物管辖是以犯罪的性质和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来确定第一审法院的审判权限。1、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是:(1)主要负责违宪审查和司法解释,不承担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2)管辖对高等法院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提出的上告;(3)管辖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裁定决提出的特别抗告最高法院有一个大法庭和三个小法庭,最高

2、法院受理的案件,首先由小法庭审查,如果应由大法庭审判,则将案件移交大法庭审判。由大法庭管辖的案件类型有:(1)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判断法律、命令、规则或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当事人未主张,但法院认为法律、命令、规则或行政行为不符合宪法的案件;(3)对于宪法及其法令、法律的解释、适用,小法庭的意见不同于最高法院在以前所作的裁判的案件;(4)小法庭法官意见有分歧,其主张人数又相同的案件2、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是:(1)管辖内乱罪的第一审案件;(2)管辖对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家庭法院判决以及简易法院有关刑事案件判决控诉的案件;(3)除管辖诉讼法中特别规定的抗告外,管辖对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的

3、决定和命令以及简易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的决定和命令抗告的案件;(4)除刑事案件外,管辖对地方第二审判决以及简易法院判决上告的案件;(5)管辖特别法律中所规定的由高等法院进行审理的第一审案件;(6)东京高等法院特别管辖根据禁止垄断法第85条所规定的有关公正交易委员会裁决的诉讼以及根据专利法第178条规定的对专利厅裁决诉讼的案件3、地方法院的管辖权是:(1)管辖诉讼标的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诉讼第一审案件;(2)管辖除内乱罪和科处罚金以下刑罚的案件的刑事诉讼一审案件;(3)管辖对简易法院裁决上诉的案件;(4)管辖根据公职选举法第25条规定的关于选举人名单的诉讼案件以及由特别法律规定的案件。4、家庭法院的

4、管辖权是:(1)管辖审查和调解家事裁判法规定的案件;(2)管辖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的案件5、简易法院的管辖权是:(1)管辖处罚金以下刑罚的刑事诉讼案件以及作为选择刑罚而定为罚金罪的案件;(2)简易法院具有盗窃罪的特别审判权,简易法院一般无权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管辖处以三年以下徒刑的盗窃案件;在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来确定第一审法院的审判权限时,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必须立即作出管辖错误的判决。(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但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1)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地住所、居所

5、或现在地法院管辖(2)在国外的日本船舶内的犯罪,可由该船舶的船籍所在地或者犯罪后该船舶的停泊地法院管辖(3)在国外的日本航空器内的犯罪,也可由犯罪后该航空器着路或者着水地法院管辖对于地域管辖,未经被告人申请,法院不得宣告管辖错误;被告人申请管辖错误时,必须在被告案件开始调查证据以前提出,否则即使提出,也不再影响法院地地域管辖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2、1314条规定,法院判明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如果遇有紧急情况,为了发现事实仍可以自行采取或命令受任命法官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询问证人、勘验、搜查、扣押等。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判明自己没有管辖权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关于关联案件和同一

6、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关联案件: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关联案件是指(1)一人犯数罪的;(2)数人犯同一罪或同时单独犯罪,包括法定的共犯、必要的共犯和同时犯;(3)数人通谋分别犯罪的。关联案件的管辖权有特殊规定:在确定一个关联案件的管辖法院时,(1)可由按事物管辖确定的数个有管辖权法院的上级法院合并管辖(2)也可由按地域管辖确定的对数个有管辖权法院中的一个法院合并审理。(1)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级别)事物管辖不同的数个关联案件,上级法院可将案件合并管辖;(2)日本刑诉法第4条规定,上级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合并管辖的,可裁定将案件移送由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3)(级别)事物管辖不同的

7、数个案件中有属于高等法院特别权限的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辖;(4)日本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地域管辖不同的数个关联案件,对其中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合并管辖其他案件,但依法属于特定法定管辖的案件,不能合并管辖;(5)日本刑诉法第7条规定,有关关联案件的管辖权已确定由一个法院行使时,但该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合并管辖的,可以将案件移送由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管辖;(6)日本刑诉法第8条规定,有关关联案件的管辖权属于级别相同的数个法院时,各法院依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请求,可以裁定将案件合并于一个法院管辖。同一案件:(1)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同一案件可由级别管辖不同的数个法院管辖时,由上级法院管辖;(

8、2)上级法院经检察官请求,可裁定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审理;(3)日本刑诉法第11条规定,同一案件属于级别管辖相同的数个法院管辖时,由最初受理公诉的法院管辖,但各法院的共同直属上级法院,依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请求,可裁定将案件交受理公诉在后的法院管辖。二、裁定管辖(一)、指定管辖(1)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由于法院管辖区域不明而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或对已经裁判宣告管辖错误的案件没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时,由检察官请求有关第一审法院的共同直属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依法没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不能知悉有管辖权的法院时,由总检察长请求最高法院指定管辖。(二)、移送管辖(1)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管辖法院由于法律上的理由或特殊情况而不能行使审判权时,或由于地方上的民心、诉讼的状况或其他情况,有可能不能维护审判的公平时,由检察官向直属上级法院请求移送管辖,被告人也可以请求移送管辖;(2)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在由于犯罪的性质、地方上的民心或其他情况认为由管辖法院审判有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时,由总检察长向最高法院请求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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