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项日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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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条 中队的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中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中队完成任务、业务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三)全体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中队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中队首长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中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条 营、团的行政会议 营、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

2、召开,由营、团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三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四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内务设置 第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 中

3、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 中队干部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七条 中队的器材室、储藏室、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备用器材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 各类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八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

4、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九条 中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中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十条 中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亲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查铺查哨,器材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十一条 中队要事日记由中队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中队首长应当逐日检查中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十二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

5、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中队首长批准,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中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中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归队后,必须向中队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中队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中队首长。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干部,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

6、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干部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干部由团首长批准;机关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备案; (二)干部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干部和士兵由团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

7、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十五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十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十八条 中队应当组织干部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团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中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第十九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8、; (二)器材、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留营住宿 第二十一条 中队在位的干部,应当在中队住宿。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中队干部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

9、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干部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第二十二条 士官应当在中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第八节 点 验 第二十三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

10、和检验。团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对新兵应当进行个人物品点验。 第二十四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二十五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中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首长领导下,由团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接到点

11、验号令(信号)后,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干部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 接 第二十七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器材、工具、

12、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第十节 接 待 第二十九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

13、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

14、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干部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警官证、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三十二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三十三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十四条 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警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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