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机动车交通规则 - 城市交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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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大利亚机动车交通规则第一部分 序言第1条 修订依据本规则系依据1935年机动车交通规则修订。第2条 定义(1)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同交通法中所确定含义一致(上下文与题目另外所指除外),而下列引号中补充的术语应具有为其确定的下述含义:“总重量”:就机动车而言,系指根据本规则第120A条所规定的机动车重量,而根据第120A条(6)的规定的总重量要求以外的车辆,总重量则指制造厂的车辆总重量。“空气制动器试验压力”:就机动车制动系统而言,系指制动系统气泵排出和吸入压力的一半,空气制动器试验压力可参见此制动系统或车辆制造厂说明书。“选择前灯”:指在前灯位置用前灯照明的车灯。“铰车”:指驱动轴安装在汽

2、车后部车轮,有的安装在汽车前部的汽车(其一部分并非为支杆、牵引杆或相应的装置或辅助设备之类)。“澳大利亚指定规则”:指澳大利亚指定的汽车安全规则(再版规则),即由澳大利亚运输咨询议会签署并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的汽车安全规则。“澳大利亚指定规则(第三版)”:指澳大利亚汽车和拖车指定规则之一(第三版),即由澳大利亚运输咨询议会签署并当即生效的汽车和拖车规则。“驱动轴”:指车体的一部分,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轴、主轴或在同一横向垂面或在两个相隔不超过一米的平行横向垂面上轴承构成。车轮安装在轴、主轴或轴承上,通过上述两者的连接,整个车辆(或其部分)及其负载物可持续在路面运行。“驱动轴组”:指单驱动

3、轴、双驱动轴组成三重驱动轴组。“布拉德菲尔德高速公路”:指悉尼港桥的车行道及其引桥,在南侧为起自克拉伦斯大街的北端;北侧则起自阿尔弗雷德大街南和太平洋高速公路的交叉点。“制动器”:指阻止或控制机动车车轮转动并使机动车停车的装置。“制动系统”:指使运行中的机动车制动的机械装置,其中包括制动器。“公共汽车”:指主要由客车车厢构成的汽车,车厢内安设8个以上的成人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汽车运载车”:指运输和装载汽车的汽车组合。“车行公路”:指为运行的车辆而修建或指定的公路线段,它不包括路肩或毁坏的公路或街道的支线,后者不为上述目的而修建或指定。“中心线”:就公用街道而言,系指经交通当局批准,用

4、隔离墩、护栏、标线或用其它手段沿街道的车行道中心,或自行车道两侧边缘等距离处标出的任何标线。在无上述标线的道路,指距车行道两测等距离的位置。“中轴线”:就汽车驱动轴或驱动轴组而言,系指通过驱动轴或驱动轴组中心的横向线(a)如果单驱动轴系由一个或双串联驱动轴组构成时,不指双操纵组:()如果双驱动轴系用相同数量的轮箍固定,此线的位置是在两个驱动轴的中间;()如果一个驱动轴所用固定的轮箍为另一驱动轴的轮箍的两倍,此中轴线位于自用多数轮箍固定的驱动轴至用少数轮箍固定的驱动轴之间的三分之一处;(b)如果采用双操纵驱动轴组时,此线位于此组中两个驱动轴中间;(C)在三重驱动轴组的场合,此线位于两个最远驱动轴

5、的中间。“儿童步行横道”:指公用街道的车行道的一部分,位于一对停车线之间,横穿或部分横穿车行道,标明“儿童步行横道”的字样。如果上述横线是部分横穿车行道的,则应包括此类线延长部分间的车行道部分。“间距灯”:指通过照明提供汽车和负载物宽度指示的车灯,或旨在可能时提供车前部或车后部相等距离指示的车灯。“通行道路(非停车道路)”:指经交通当局批准,在路缘石上方或侧面,或在路缘石附近的车行道上,或无路缘石时沿车行道的侧缘线上,用油漆标画出的黄色虚线。“改装拖车”;指由驱动轴组、半拖车接轮装置、牵引装置构成的装运拖车而被指定和用于将半拖车改装的装运拖车。“倾斜装置”:指机动车驾驶员保持正常驾驶状态的装置

6、:(a)可使装设两个前灯的机动车的每一个前灯投射的主光束倾斜,如果机动车装设一个前灯,则此装置可使此灯投射的光束倾斜;(b)可使装设两个前灯的机动车的每一个灯熄灭,也可使装有一个前灯的机动车的前灯熄灭,也可使两个选择前灯或一个选择前灯同时熄灭(如有此情况时);(C)可使两个装置中装设四个前灯的汽车的每一装置里的前灯熄灭,也可使每一装置中的一个灯的灯光熄灭。“搭钩拖车”:指由下列部分构成的拖车:(a)连接半拖车的改装拖车;(b)或在前端装设一个可操纵的驱动轴组和在后端装设一个驱动轴组的拖车。“牵引装置”:就拖车而言,系指能使拖车达到牵引目的的框架部分。“牵引装置长度”:就拖车而言,系指自拖车中轴

7、线至拖车主要驱动轴组的中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边界线”:指经交通当局批准而沿车行道边缘标明的连续线,并以此线表示边界。“有效范围”: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在太阳降落和升起之间的时间内,可以用灯光照亮和使人看清着暗色衣装的任何人和物的距离。“紧急制动器”:指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手制动器或其它制动器,或指操作制动器的联接装置。“半拖车接轮联合装置”:指安装在主要牵引车或改装拖车上的装置,它可使半拖车迅速连接或分离,也可与汽车联合装置有效地连接。“人行横道”:指由任何街道的路缘石的定线为一端,以此街道相对一侧的路缘石定线为另一端,以人行道的整个宽度划出的最近的直接路线的延伸部分。“让车路线”:指经由交通

8、当局批准,以下列方式标明的路线:(a)用油漆或相似的方法;(b)用金属标志。此线不是标明的人行横道的构成部分。它是穿过或部分穿过公用街道的车行路线的标明线。“运输车组的总重量”:指构成运输车组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总重量。“拖运单位”:指一个硬式车或牵引车。“重拖车组合”:指制造厂汽车总重量超过45吨同连接的拖车总重量超过5吨时所形成的运载单位。根据第120A条(6)的规定,非装载重量超过2吨时,其拖车可除外。“必备机械”:指由挖土机、推土机、压道机、铲车、切土机或其它机械或器具组成的机动车,但通常在制造运货汽车时采用底盘制造的机械不在此列。“驱动轴内分速器”:指汽车的分速装置,它可使一个驱动轴的

9、能量转换至另一个驱动轴中,并可使轴上单独的车轮按不同速度旋转。“分道线”:经交通当局批准而沿车行道标明的任何非边界线,其目的是指示各种车行道的边缘。“均分负载悬置系统”:指轴组的悬置系统,它利用液压、压缩空气和机械手段或其它手段,使轴组承担的总负载被固定在此轴组上的车轮接触地面充分而又有效的均分,它还具有对上述轴组所有轴的有效的缓冲特性。“装载区”:指机动车为下列目的而停留的公用街道的一部分:(a)基本上属于运输结构的汽车(不是第(2)项定义中所涉及的汽车,在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内实际进行装货或卸货;(b)车站四轮拖车或三轮机动车并具有货物运输结构的,在不超过15分钟的时间里实际进行装货和卸货

10、;(c)任何有人上下的汽车。“制造厂总组合重量”:就牵引单位而言,系指制造厂所建议牵引单位同连接其上的一个或多个拖车联合运作时的最大负载重量。“制造厂总汽车重量”:就汽车而言,系指制造厂所建议的操作中的汽车的最大负载重量。“标明人行横道”:指公用街道车行道的一部分:(a)在此部分上沿车行道的总方向标明几条相互平行、相互毗邻的线,而其长度和宽度相等或大致相等,它包括各条线之间车行道部分,车行道每条边界线和最近一条线之间的部分;(b)此部分为横贯或部分横贯车行道的一对虚线或连续线之间的,上述线同交通控制信号灯区相连或接近于机动车驾驶员的提示线。如果上述任何线只是部分横贯车行道,则此部分应包括上述各

11、线延伸线之间的部分。但是,它不包括儿童步行横道。上述任何线均由交通当局批准并用隔离墩、标志、标线、图示、塑料材料或其它相似的手段或材料予以标明。“中间带”:经交通当局批准在公用街道上装设的任何预防设施(包括公用街道上的任何标志),其目的是从纵向上将其划分出来。它不是分隔线或作为两条邻近的车道之间的简单一条线的车道线。“中间转弯道”:指中间带的线段:(a)经交通当局批准,以车道形式,用涂料或其它手段标出的转弯道;(b)在此道上侧或附近设有交通控制信号,信号标志写明“中间转弯道”字样,并配有电子显示的方向箭头,做成规则第54条明细表中51模式图所表明的形式相似的标志。“客运汽车”:指任何以运送人为

12、结构的汽车。摩托车除外。“摩托车”:指任何双轮机动车,或附有旁车或后厢的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指主要以运输货物或商品,或运输任何贸易、企业或产业所用物资,或为任何作业所用而制造的机动车。此类机动车不作运送人之用,并且不包括摩托车或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指任何三轮的机动车,其制造出厂时总重量为1吨或少于1吨。“汽车组合”:指附有一辆或多辆拖车的牵引单位。“非停车线”:指经交通当局批准,由涂料或相似材料在公用街道的路缘石上侧或旁侧,或在同路缘石毗连的车行道上,或无路缘石而沿车行道的纵向边界线标出的黄色虚线。“无反应悬置系统”:指一种均分负载悬置系统,此系统要用汽车制动器,并且

13、垂直负载不会自轴组的一个轴转换至此轴组的另一轴上。“停车”:指机动车在公用街道上临时停车或等候,但不是指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时的停靠。“停车场支线终点”:就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而言,系指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的一部分,此部分中机动车可以停车或停放,经交通当局批准,可用隔离墩、牌子、标志、涂料、油漆、塑料材料,或类似的物质和材料,在铺筑过的地面上以线划分并标明“P”字母,或用不同颜色或不同质地将其同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其余部分区别开。“简单轮拖车”:指一种拖车,即不是安装在驱动轴组,而是非可操纵轴组之上的拖车。“接合点”:就一辆汽车或汽车组合而言,系指半拖车接轮中心主轴的轴线或旋转

14、装置的旋转轴线。“完全锁闭型”:就驱动轴内分速器而言,系指固定在驱动轴内分速器上手操纵的装置,它可以使汽车串接的驱动轴组的每个轴完全驱动。“牵引车”:一种硬式车,装有半拖车接轮装置,后者安装在铰合车的前部或牵引部分。“私人出租车”:一种汽车类型,不属公共汽车类,它不在公用街道停留以便出租,而以运送相对固定的乘客获得酬金。“公共乘客服务”:与1990年乘客运输规则中规定的含义相同。“公共乘客汽车”:指具有运送乘客结构的汽车:(a)用于运送乘客或出租获得报酬;(b)装有8个以上的座位,其中包括驾驶员座位,在贸易或经营中用于运送人员。“公用事业服务车”:由公用部门或规定人员为供应水、煤气、电以及垃圾

15、之类所用的车。“后侧突出部”:就汽车而言,系指在汽车最后点上的汽车最大部分:(a)只在汽车后半部有一个轴时系指此轴的中轴线;(b)如果在汽车后半部有两个轴,而且所用固定的轮箍数量相等,则指上述轴中心之间的中间;(c)在汽车的后半部有两个轴,其中一个轴所用固定的轮箍多于另一轴二倩,则指自用多数轮箍的轴中心至用少量轮箍的轴中心之间距离的三分之一处;(d)在汽车后半部有两个以上轴组则指此轴组的最前轴和最后轴的中间。“注册”:指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登记。“正规乘客服务”:与1990年乘客运输规则中所规定含义相同。“限制汽车停放区”:指公用街道群(或部分公用街道)划定的限制汽车停放的区域,在区域人口附近有竖立的或显示的标志。“可伸缩轴”:指可适于升起的轴,升起的目的在于使其上的轮箍脱离依托面。“运输车组”:指汽车的组合,可按下列条件构成:(a)以两辆或多辆拖车连接的牵引单位;(b)以一辆或多辆拖车连接的铰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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