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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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篇) 书目 第1篇铁路通信工程平安文明管理目标制度 第2篇通信工程平安施工管理方法 铁路通信工程平安文明管理目标制度 铁路通信工程平安文明管理目标 一、施工现场严格根据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文明施工依据总公司要求,进行生活区合理布置,确定该工地创市级文明工地的目标,严格根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及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管理人员及特别工种持证上岗,全员平安教化率达100%。 三、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平安事故频率限制在0.07%。 四、本工程争创省级平安文明工地。 通信工程平安施工管理方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平安生产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 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 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必需查清事故缘由,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

3、“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需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平安生产,依法担当平安生产责任。 其次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 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的规章、规范性

4、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 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帮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 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

5、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帮助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订正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马上解除;重大平安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短暂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6、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刚好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刚好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状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平安生产状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状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心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

7、工程平安生产状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平安事故紧急预案,设立 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 平安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刚好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平安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8、(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 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平安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需根据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平安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须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提出指导看法。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

9、设计有关的生产平安事故分析,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教化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平安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运用,并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退平安事故隐患,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 (三)平安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急源、重大

10、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平安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平安生产干脆相关的支出。 其次十五条 平安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支配运用,不得 挪用或挤占。平安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其次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平安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平安费用的运用和管理程序。 其次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损害险或个人意外损害险。所需费用干脆列入成本(费 用),不在平安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供应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平安费用中列

11、支。 第五章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其次十八条 依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干脆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12、,或者1000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其次十九条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马上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刚好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状况。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殊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

13、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干脆经济损失 (五)已经实行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主动协作有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爱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

14、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平安生产状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惩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平安生产操作规范 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供应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 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指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平安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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