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89号文终结股票定增市场免税盛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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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89号文终结股票定增市场免税盛宴一场针对个人投资者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征税行动正悄然展开,动辄数千万,多则10亿元的税款,让一度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本大佬们“不寒而栗”。而更令他们坐立不安的是,国税总局上周末下发通知,将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完 善征管链条。此前的3月份,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作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列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这一切与国税总局下发给江苏省地税局的一份内部回函密切相关。该内部回函名为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国税总局在回

2、函中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苏宁环球实际控制人张桂平父子将被征收高达10亿元的所得税,尽管苏宁环球早在3年前就完成了定向增发。据记者最新了解,该笔税款目前尚未缴纳,相关当事人正在跟江苏地税局接触。国税89号文终结免税盛宴国税函201189号文的下发,宣告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免税时代”的终结,这无疑给资本玩家们出了一道难题。这是一纸在投资界和税务界“激

3、起千层浪”的回复函。相关地税局人士告诉记者,上述回函是江苏地税局针对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收购个人股权情况向国税局申请报告的批复。2008年6月,苏宁环球完成一次定向增发,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发行1.05亿和8714.41万股股票,以购买二者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浦东公司”)46%、38%的股权,发行价格为26.45元/股。增发完成后,南京浦东公司84%股权正式注入苏宁环球。南京浦东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0日,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苏宁环球董事长张桂平持有46%股权,张桂平之子张康黎持有38%股权。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4、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的资产评估值为60.66亿,增值58.54亿元,增值率为2771.96%。早在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过一个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政策取向与国税函201189号文完全相反。以苏宁环球为例,按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张桂平与张康黎在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合计1.92亿股权时,暂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到了今年年初,国税总局已明确

5、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国税总局在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的同时,又下达了国税函201189号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非常明确地传递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当缴纳个税的信息。单个项目涉税金额最高达10亿最近几年,个人以股权投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借壳的案例时有发生,补缴税金将使其面临较大的现金压力。而对正在实施重组的ST公司而言,其影响更是不容低估。根据国税函201189号文的精神,在苏宁环球的案例中,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定向增发时应拿出巨额税款,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以南京浦东公司增值所得换取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扣

6、除张桂平父子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张桂平父子以26.45元/股的价格换得约1.93亿股苏宁环球股票,扣除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应纳所得额约为50亿元,根据个人所得税20%的比例,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完成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之时,应缴纳近10亿左右税款。翻查公开资料,自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以来,个人以股权参与完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已有数十例,已获得证监会批准的也不在少数。按照国税函201189号文的说法,其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几千万到数亿不等。相比此前出售股权收益落袋后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这无疑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的成本和难度。税务专家王骏告诉记者,国税函201189号文的实施对个人投资者

7、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会产生重大影响,或将改变此类定向增发的交易支付方式。当个人投资者无法及时支付巨额税金时,有充足现金的上市公司尚可能通过“股权+现金”的方式以确保定增的顺利进行。而当上市公司及个人均缺乏充足现金的时候,或许只能通过限制注入资产规模来促成定向增发的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201189号文实施后的追溯力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2008年被收回的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标注:“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

8、机关备案。”苏宁环球的此次定向增发完成距今已有近3年时间。记者近日致电苏宁环球询问相关事宜,内部人士表示,江苏省地税局已经告知相关事项,但是目前尚不清楚什么时候开始征收该笔税款,以及以什么金额为收税基数,正在等待江苏地税局的回复。据记者统计,2010年以来,有三一重工、东华软件、濮耐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自然人收购股权。其中,三一重工通过向董事长梁稳根等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自然人可能缴纳的税款过亿;东华软件、濮耐股份定向增发中所涉及的自然人需缴纳税款也均超过3000万。另据记者查证,自然人以持有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行为在民营企业借壳案例中较为普遍,近期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梅花

9、集团就是此类情况。原五洲明珠(现“梅花集团”)以重大资产及公司股份吸收合并梅花集团,其中,包括梅花集团创始人孟庆山在内的多名自然人持有梅花集团70.5%股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梅花集团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75亿元,最终作价57.87亿元。由此,包括孟庆山在内的7名自然人将缴纳近4亿现金税款。而国税89号文对ST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更是不容低估。在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案例中,ST公司占了较大的比重。据上证报资讯统计,2008年以来,在已披露的定向增发预案中,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中出现自然人股权的ST公司不下15家。上述参与定向增发的自然人将为资产增值取得部分缴纳不菲的税金,

10、这些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重组的成本陡然增加。在这些案例中,倘若自然人没有足够现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公司本身已是负债累累,这势必会给此类交易带来不小的障碍。资产“泡沫”将遭挤压国税89号文的发布,对于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个人而言,资产的高溢价同时也意味着高税收,这将从一定程度上抑制资产价值虚增现象。国税函201189号文的发布,在增加个人股东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成本同时,也将从一定程度上抑制资产价值虚增现象的出现。事实上,在税务界人士看来,国税函201189号文的政策的推行是迟早的事。相关人士告诉记者,2008年某地方税务部门曾转发了一封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

11、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没过多久,这封文件被神秘撤回。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国税函2005319号文颁发后,争议一直不断。该税函实际上是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进行投资给予的个税优惠政策,是事实上的减免税政策,受益者主要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定向增发的关系人等。而2008年颁发的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际上是对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纠正。后来为何被撤回,税务部门至今未予回应。有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原因比较复杂,其中一个原因是对个人非

12、货币性资产取得股权的增值部分比较难以评估,对评估体系的规范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资产评估不仅仅是对资产账面价值的评估,更应该是对公允价值的评估。但目前我国评估行业还缺乏清晰而规范的章程,作为公正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往往演变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客户想放大资产,而评估行业则为资产放大寻找理由并出具报告,特别是在评估土地、房产、资源矿产等资产时,溢价空间非常大。” 业内人士透露,“此外,不少个人投资者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关联人,在评估资产时,就会放大评估增值率。”专家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资本交易的情况也将越来越多。国税函201189号文中只提及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如

13、果未来土地、房产、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都纳入了交税范围。对这些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更是测试评估机制的试金石。*ST威达2010年5月发布的重组预案披露,公司拟以拥有的全部构成业务的资产与北京盛达、红烨投资、自然人王彦峰、王伟合计持有银都矿业62.96%股权进行置换,差额以定向增发股权支付。该预案显示,*ST威达在本次交易中聘请中煤咨询对银都矿业拥有的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的采矿权进行初步预估,预估值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预估值约为47.5亿元。而中煤咨询此前给出评估值只有1.7亿元,虽然两个评估时点不同,但两者相差45.8亿元还是相当惊人。相关人士表示,国税函201189号文发布后,对于

14、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个人而言,高溢价同时也意味着高税收。若上市公司和个人投资者不愿意放弃溢价获取资产,不管是通过质押股权或其他方式获取可用于交税的现金,都将提高投资成本。“这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在合法范围内,个人有多少现金交税能力,就对相应资产评估多少价值。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是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对于国税函201189号文会增加上市公司收购个人股权的交易难度问题,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不排除个人投资者选择其他方式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比如,先将资产以较低价格转让给法人,再让法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虽然法人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但国税局为了不阻碍部

15、分公司的重组,在2009年和2010年曾分别发布过两个文件,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当股权转让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就是递延纳税,允许对增值部分暂时不纳税。此外,鉴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将来不排除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此类交易,只要符合条件,也会有类似的特殊性处理。强化资本市场税项监管在国税函201189号文之后,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又在上周五出台,将资本市场各项交易涉及的税项纳入重点监控,不仅在定向增发环节征税,在战投引进、股权转让等环节也将全面铺开。在税务专家王骏看来,国税总局批复国

16、税函201189号文的出发点应是基于利于监管。按照以往的做法,由于个人通过定向增发持有的解禁股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十分零散,抛售时点也难以把握,不利于税务部门对于此类税收的监控。随着此类资本交易的活跃以及数量的上升,缺乏统一的征税办法和时点对国家税款会造成大量流失。与国税函201189号文相对应的是,税务总局已经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作为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列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此外,国税总局还于上周五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征收范围已经涉及个人投资上市公司的方方面面。从上市前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到上市之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再到针对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征管,可以说个人参与上市公司投资的方方面面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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