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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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群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

2、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催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制定的行业规那么,应当表达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的要求。消费

3、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平安的经营效劳设备设施。 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遇到危险,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效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购置需经登记方能依法取得财产权的商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效权属证明。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效劳。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效劳,有权拒绝购置经营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效劳。 第十二条消费者因购

4、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效劳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和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群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失职、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效劳、设备设施符合

5、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正确使用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在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遇到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经营者从事惊险性娱乐工程,应当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平安的技术条件,配备必要的平安设备、救护设施、救护人员,制定应急救护方案。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经营证照,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真实情况。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催促场内经营者悬挂、摆放经营证照或者佩戴进场交易证;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 和地址,并催

6、促经营者合法经营。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效劳,不得实行消费歧视。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效劳。 第十八条经营者制作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二)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投诉、申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营者使用的计量、计费的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检

7、测机构检定、检验合格。 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缺少商品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价款或者费用,不得以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名义欺诈消费者。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效劳,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工程、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者其他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效劳卡、保修证等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

8、用。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保证质量。 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效劳出现故障或者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效劳费用、赔偿损失,或者因数量缺乏要求补足数量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前款所称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是指: (一)对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 (二)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实际履行义务的; (三)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立

9、即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效劳,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应当通过群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 、电报、 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销毁,或者对已经提供的效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召回商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邮购或者电视、网络、 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讯、邮寄等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商品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以前款规定方式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10、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货。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经被访问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人员应当向被访问消费者出示经营者授权其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盖有经营者印章、说明所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效劳及经营者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买受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退货,但提出退货要求时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的除外。 上门推销人员事先声明为免费试用、免费推广、赠送的商品或者效劳,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为

11、广告、促销目的提供赠品、奖品或者免费效劳,应当保证质量,并不得免除修理、更换以及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人。 前款所称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病史、病情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客运平安规定和客运效劳标准,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目的地运送消费者,不得降低效劳标准,不得超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经营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

12、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需要安排食宿的,应当妥善安置;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赔偿损失。 城市出租车不得无故绕行远道,不得自行调校里程计价表。 第二十九条旅游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线路、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价格等提供旅游效劳,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 第三十条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效劳后,将相关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

13、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第三十一条美容美发、洗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用品。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兴旺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洗烫经营者应当按照洗烫效劳标准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效劳。不得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或者遗失。 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保鲜、加工、包装、盛装食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效劳,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以及隐私权。医疗机构除实施紧急抢救的外

14、,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工程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的作用及价格;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家属依法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处方等有关医疗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收费,列出医疗收费明细工程,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定期提供收费清单;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三十五条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工程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以下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以虚假广告、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工程; (三)降

15、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四)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第三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计费准确,计量计费错误的,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工程;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效劳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电信企业不得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效劳。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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