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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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铬化合物生产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和依托生产装置从事铬化合物生产的活动(以下简称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

2、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第五条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六条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在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补给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和国家或地方名胜古迹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外有固定的场所。(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废弃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废弃物设共和国(五)法律、

3、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许可证书,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二)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运行有效证明文件。(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七)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规划意见。(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废弃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部批复文件。(九)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十)法律、

4、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企业新建项目申请许可证书的,可以不提交上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有关文件。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

5、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人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人应当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查验活动。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同意颁发许可证书之前,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对无异议的,应当颁发许可证书,并公布名单。第十三条许可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有效期、许可品种和能力。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6、。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每年按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被许可人自查情况报告作为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的参考。被许可人自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状况、铬渣治理和综合利用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等情况;(二)企业发展变更情况:企业股权及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名称及资质变更,注册及生产场地变更,生产品种及能力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等情况。(三)企业管理能力建设情况: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第

7、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自查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自查情况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被许可人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许可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铬化合物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换证申请

8、文件。(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六)铬化合物生产装置运行完好状况证明材料。(七)铬渣治理和综合利用进展情况。(八)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自查报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准予延续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被许可人进行合并、分立、迁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经核查,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准予换发新证,并收回

9、原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并收回原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许可证书,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书的。(二)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监督检查不合格,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许可证书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10、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内暂不受理被许可人换证申请、新增许可和许可变更申请:(一)产生的铬渣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完成治理的。(二)已许可项目没有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重大污染事故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的。(三)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四)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尚未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或虽已整改但未完成的。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一时无法整改,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或换发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设或运行生产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许可证书。第二十八条许可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颁发、换发许可证书不得收取被许可人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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