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下的能动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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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晶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及最高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我院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为宗旨,坚持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创新矛盾化解方法,着眼于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性问题,切实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探索在控告申诉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解决等多种调解方法化解矛盾。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我院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能够主动融入到社会“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实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增加和谐稳定因素。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调解也是执法,全

3、面开展检察调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和追求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的目的所在。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院把调解确立为执法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全体干警摒弃“报复性司法”的旧观念,积极引入“平和司法”理念,树立“调解也是执法”、“抗诉与息诉并重”等“恢复性司法”的先进司法理念;要求把坚持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寻求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在批捕、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在审查环节“平衡诉求”促和解。在充分

4、履行检察职能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找双方诉求和解平衡点,力促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近年来,我院通过“检调对接”全面贯彻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一定成效。在控告申诉环节着眼诉求源头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实现了连续六年“去省进京” 零上访。在民事行政申诉环节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的理念,全年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62件,成功调处结案的案件6件,息诉罢访案件7件,抗诉再审阶段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1件。在批捕、公诉环节倡导平和司法推行和解制度,对13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其中5件作出“有罪不捕”的决

5、定,8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另外在批捕和公诉环节,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二、坚持全面调解,力求执法办案工作的最佳效果 (一)着眼源头治理,在控申环节用调解方法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刑事申诉的背后往往潜伏着利益的诉求,正是这一潜伏症结的存在,导致申诉或者上访问题久拖不决,甚至形成新的诉讼和新的上访。我院在控申环节着眼于源头诉求,努力解决申诉人和上访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在依法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促使申诉人从心理上消除对抗情绪,减少矛盾冲突,真正认同和接受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今年5月份,我院收到上虞市东关街道大道地村村民马腾云的申诉材料,反映

6、其父因车祸致死后,绍兴县人民法院在未取得其家人谅解的情况下,给肇事者金明海判了缓刑,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多次到法院闹访,要求法院撤销缓刑,并向我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我院予以抗诉。我院控申部门在接到申诉材料后,调阅了原案卷材料,并向申诉人马腾云、被申诉人金明海调查了有关事实。经查实,绍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因被害人家属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肇事方金明海又自愿补偿给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费3万元,于是对金明海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后申诉人马腾云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了赔偿判决,但是申诉人认为判决赔偿金额比较低。我院认为,申诉人申诉的内容虽然基本属实,但法院在依法

7、传询被害人家属未果、肇事方主动补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费3万元的情况下,作出缓刑判决也并无明显错误,抗诉的理由不充分。但是,我院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诉人及其家属的解释疏导工作,另一方面又多次与肇事方沟通联系,进行说理引导。承办人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感化了申诉双方,后金明海自愿追加补偿申诉人2万元人民币,申诉人也书面承诺不再就此事进行申诉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信访、上访。对于此案的处理,申诉双方均表示满意,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二)坚持调抗结合,开展民事行政申诉调处工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大量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大多是不完全符合抗诉条件的。为此,我们改变传统的追求抗诉案件数量的观

8、念,树立调解与抗诉相结合、抗诉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对受理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最大限度地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从案件受理环节起,就向当事人征求关于调解意愿的意见,在审查、抗诉等各个办案环节,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加强释法说理,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息诉和解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促成和解,达到了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如今年上半年调处成功的一起申诉案件,几个申诉人曾合伙开办了一家制衣厂,3年前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一次事故致使当时正在上班的职工陈美娟头部受伤,从此丧失了劳动能力。此案一审、二审均以陈美娟受伤属工伤事故为由,判决制衣厂

9、赔偿陈美娟各项支出共37万元,该厂的股东不服向我院申诉。我院民行科的承办人做了详细调查,发现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人证言并不属实,陈美娟是否属于工伤证据不足。虽然该案符合抗诉的条件,但是考虑到陈美娟致残后家庭困难的现状,并且陈美娟确实是制衣厂的职工,即使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制衣厂出于人道考虑也应对她稍事补偿。承办人通过原制衣厂所在的社区找到制衣厂的几名股东,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反复做股东们的工作。最终通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在该案的承办人以及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疏通下,原制衣厂股东愿意一次性补偿陈美娟16万元,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三)倡导平和司法,在批捕环节推行“捕中和解”制度。 我院侦查监督科

10、在办理轻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政策宣传、法律讲解,促成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协商和解,力争把矛盾化解在逮捕强制措施决定之前,既有助于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和回归社会,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在客观上也降低了批捕的风险。如今年我院侦监科办理的欧阳建提请批捕一案,犯罪嫌疑人欧阳建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初步审查,承办人认为该案具有和解可能性,于是积极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律师以及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就刑事和解的条件、要求深入进行沟通,使得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同时,为确保达成协议系合法自愿,承办人还单独就

11、该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最后,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我院对犯罪嫌疑人欧阳建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经法院审判欧阳建被判缓刑。之后,欧阳建在绍兴找了一份工作,生活步入正轨,本案的和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拓宽调解渠道,实现公诉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 我院公诉部门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调解,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收到了显著效果。如我院受理的沈利琴交通肇事案,收案后承办人审查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了解了相关情况,查明沈利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清楚,并且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组织了调解,但是由于双方主张民事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而没有达成和解,以调解不成功结案

12、移送审查起诉。并且因赔偿数额问题导致被害人家属一方与犯罪嫌疑人一方矛盾不断激化,被害人家属甚至扬言要到沈利琴家闹事。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公诉环节继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以求达到和解,并且通过被害人方在人大工作的亲戚,充分调动积极因素,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沈利琴当面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最终我院依法对沈利琴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另外,我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主动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如我院办理的汤张潮故意伤害案,汤张潮与被害人本来是业主与租户的关系,后来因为租金缴纳等问题两人产生了矛盾引发争吵,在此过程中业主汤张潮将被

13、害人伤害至轻伤。受理该案后,承办人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和解,但是就民事赔偿事宜以及房屋租赁方面的纠纷分歧比较大。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同村邻居,并且案发之前也是比较好的朋友,如果就案办案容易加深两家的矛盾,于是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并且联系了两人所在村委会,由当地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当地调解组织相关人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心,宣传相关法律,汤张潮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在赔偿数额方面也做出了让步,表示谅解汤张潮。最终该案民事赔偿事宜得以圆满解决,并且连同双方当事

14、人的租赁事宜也一并妥善协商处理,我院也依法对汤张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坚持实践探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调解工作机制 一年来的探索表明,调解方法已成为我院在执法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在定纷止争、软化矛盾、减少冲突、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及共建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当事人,最大限度化干戈为玉帛。但是检察调解工作是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新机制,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一)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机制,使检察调解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为保证检察调解机制长期、有效、规范实施,在总结近年开展检察调解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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