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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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申报条件 截止202年3月31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5周岁以上,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 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脊髓炎;(8)重症肌无力;()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

2、心病;(3)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办法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眼中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级以上;(2)冠状动 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级以上;(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级以上;()持续度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到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白血病; (4)恶性组织细胞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

3、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 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骨病:()脊髓型颈椎病;(2)胸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并

4、椎管 狭窄伴肢体功能障碍;()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5)类风湿关节畸形;(6)股骨头坏死;(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眼病:()高度近视;()青光眼;()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 眼病;(4)眼底病,以上病种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0度;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 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 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2)精

5、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3、耳病。双耳听力损失脑干听觉诱发电位1分贝(先天性残疾除外)。 三、申报资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写清楚所患疾病、治疗经过、患病时间以及目前病患情况。 申请书由本人签字;对因疾病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监

6、护人代签并注明。 2、申请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以上医院在三个月以内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4、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近一年的系统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 首页、手术记录、ct等检查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按津劳局202X71号文件规定须加盖医院医政科公章。 四、申报流程 1、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有关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统一上 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 3、区(县)劳动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病历齐全的材料上 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

7、织医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病历。符合 条件的,安排查体鉴定;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张。 2、申请人所报的病历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本人病情。 、被鉴定人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如需留存,提前自行复印。 、申请人同时患有多种疾病,以一种最重的病为主,其他病同时申报。 5、单纯性高血压、糖尿病、先天性残疾等不能作为申报依据;脑血管意外和骨 科手术患者,经半年以上康复治疗后仍遗有肢体功能障碍的,方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六、上报时间 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确定的收取材料时间为准。 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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