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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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浅析焦点问题:在某项专利申请日与授权日之间实施该项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案件基本情况:姜某于2005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农业收割机的集堆摆放装置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于2006年9月22日授予了姜某该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确定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9月25日。山东A企业在姜某提出该项专利申请后不久,即2005年10月30日至2006年9月20期间,便开始采用姜某的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该集堆摆放装置。姜某得知后于2006年10月8日将山东A企业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侵犯了其专利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在专利申请日与授权日之间实施该项

2、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事实上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都是既有争议的,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在此期间实施该项专利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认为,既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的,那么申请日与授权日之间的这段期间自然也是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间内的,所以在这段期间实施专利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此期间实施该项专利不构成侵权。主要理由是,(一)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实施其专利才构成侵权,所以在该期间实施并不构成侵权。(二)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只有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后才生效,所以在申请日至授权日期间专利权并不存在,谈不上侵权问题。(三)对照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4、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是发明专利在授权日之前,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也只不过支付使用费而已。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即认为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授权日之前实施某项专利构成侵权。除第一种观点前述理由外,笔者认为专利权自授权公告生效后,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应当追溯申请日,与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前后衔接,否则这段期间将成为“既在专利的保护期限内,却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真空时段,这与专利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再者,从专利的申请程序上看,在申请日之后该技术方案已经向社会公开,他人即可以获取该技术方案,并实施该技术方案,如果不对其保护,会被一些人利用而侵害申请人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申请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是与专利制度是相悖。另外从人民法院案例选知识产权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公布的“牛庆志诉塔河林业局刨花板厂在其申请日前已使用的设备与专利产品相同侵犯专利权案”来看,法院最终也是支持了第一种观点。综上,笔者认为无论从专利法的规定还是其立法精神来看,对于“专利申请日之后授权日之前”这一期间都应当得到司法保护,而不应让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法利益的温床,成为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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