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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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1机械设备10-142动力设备11-183传导设备15-284运输设备6-12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电子计算机4-10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6工业炉窑7-13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2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二)专用设备部分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输电线路30-35配电线路14-16变电配电设备18-22核能发电设备20-25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14电子仪

2、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19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设备15-25燃气设备16-25(三)房屋、建筑物部分21房屋生产用房30-40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非生产用房35-45简易房8-10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45-55自来水、天然气管网25-35其他建筑物15-25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价成201018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合理核定定价成

3、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鄂价规2010132号),特制定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9月16日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

4、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第五条审核

5、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

6、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取得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将其取得成本按下列方法确定:(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

7、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

8、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上述所称的“同类或类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下同)。(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或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

9、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七)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八)整体盘购的固定资产,有购买协议的按协议价入账,没有协议的,依据匀速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加改良支出后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第九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

10、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第十条为保持定价成本的平稳性,除财政税务法规有特定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采用匀速折旧法(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不得采用加速折旧法。成本监审采用何种具体折旧方法应在成本监审报告中披露和说明。第十一条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总值年折旧率第十二条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总生产产品数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以及总工作台班等)上有明确规定,或能够合理预计的,可采用工作

11、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年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在成本监审时不予计提折旧:(一)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经营者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二)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已在成本

12、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六)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七)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八)长期闲置(9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九)其他违背成本监审原则或按照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中值计算,也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在折旧年限中值至设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区间内合理确定。第十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且特许经营期低于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不足10%(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低于资产预计使用寿命超过10%

13、(不含)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第十七条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含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寿命及年折旧费用:(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

14、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第十九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其摊销费用视同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定价成本。第二十条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一般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第二十一条本规范未涉及以及对照本规范无参照标准的固定资产,法律法规、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或相关财务制度对其折旧年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参照本规范执行,但不得重复计算,即监审年度内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设备购置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第二十三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应急调查的商品或服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成本监审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湖北省物价局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0年10月 1日起施行。附表: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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