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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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情告知制度病情告知制度一、患者的权利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 所派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 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 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 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 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 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 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 意或不同意手术

2、、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二、告知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 权和隐私权。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 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 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 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 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 应的。三、告知的内容1、病情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 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 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 者

3、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2、治疗告知。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 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 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4、费用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 依据。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 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 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四、告知的对象1、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委托代 理人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

4、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 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由其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 会指定人员担任。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 提下,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 签字。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 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 不能权衡它的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作出评价、不能根据自 己的知识和能力作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 的,由委托代理人

5、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5、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作期、痴呆 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 同意权。6、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患 者授权委托书。五、具体的告知1、病人入院时告知(1)接诊或值班护士接待病人,负责将病人住院须知中的各 项规定向病人作详细的解释。(2)责任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 告知陪伴制度、饮食注意、宣传健康教育知识等。(3)经管医生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告知病人病情的 初步诊断、下一步检查、治疗方案、预期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等。2、治疗过程中告知(1)治疗过程中常规告

6、知。经管医生及时将病人入院后所作的各 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 意事项告诉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入院72 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向病人谈 话,签订医患沟通记录。如果病人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 目前的治疗方案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病人,同时 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让患方签字为据。(2)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 经管医生应及时把目前病人的状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 内容记入病历中。(3)输血前告知。输血前,经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说明输 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 填写输血同意书

7、,并签字为据。(4)改变治疗方案时及时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治 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治疗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 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5)疑难病情告知。体现在病程记录中,签订病情告知书。(6)危重病情告知。解释并填写病重、病危通知单,让患方 签字为据,同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7)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前告知。在治疗过程中对公费 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时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并让患方签字 为据。(8)贵重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前告知。体现在病程记录中,让患 方签字为据。(9)手术前后告知。任何手术之前,均应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人的 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

8、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病人或其委 托人作详细的术前谈话,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手术后,经管医生 应将术中情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 详细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10)改变手术治疗方案告知。病人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 的手术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手术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 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并再签订知情同意书。(11)麻醉前后告知。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 作详细的麻醉前谈话,并签订麻醉知情同意书。病人手术后,麻 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病人或其委托人。(12)特殊检查(治疗)告知。特殊检查(治疗),特别是创伤 性操作前、后,经管

9、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告知,并签订 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3、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 因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原因,病人自动出院或转院时,应告知病人 或其委托人自动出院或转院的风险和后果,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4、出院时告知 填写好出院记录,并交给病人或其委托人一份出院记录,告知出 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医嘱。六、特殊的告知1、申请医疗告知。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 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 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 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 方案,写一申请有创操作、治疗(

10、手术)报告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实施。报告内容包括病情的危重情况、处理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病员或家属无法签字的事由等。2、拒绝医疗告知。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 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 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 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由经管医师和病人或其委托人签字。3、病理告知。因病理冰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冰冻 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 情同意书;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由手 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的委托人补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 理检查知情同意书。4、尸检的知情同意告知。对死亡患者需要尸检的均应由医务人员 向患者的委托人提出尸检要求,履行签订尸检知情同意书;对拒 绝尸检的,应由患者的委托人在病历上签署意见;对拒绝尸检又不签 字者,由经办医师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记 录在病历上。患者的委托人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必须向患方明确 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经办 医师应及时告知对方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院不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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