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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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浅析摘要:作为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受到了中国传统社会和西方社会的影响;其内容是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权为核心;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局限性,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关键词:孙中山;地方自治;直接民权近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是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参政权利而提出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其宗旨是当地人办理当地事务。在中国,地方自治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欧风美雨从日本传人中国的。为了寻求救国的真理,从清末开始,一些学者就对地方自治进行了阐述。康有为认为“中国之病在于官代民治”,而“救治之道,听地方自治而已”。而梁启超则

2、提出“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最切当今中国之急务”。1898年2月,黄遵宪莅临南学会演说,倡言“民治”,要求士绅“自治其身,自治其乡”,“分官权于民”,“官民上下,同心同德,以联合之力,收群谋之益,坐于其乡,无不相习不久任之患。得封建世家之利,而去郡县专政之弊,由一府一县,推之一省,由一省推之天下,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同样,作为中国革命先行者的孙中山,为了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给人民以真正的自治权力,也提出了自己的地方自治理论。一、中西结合的地方自治理论作为传统的读书人,孙中山年幼便接受中国传统的儒家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教育。以及“民为贵,社稷次之

3、,君为轻”的政治观念,受“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邦本”的思想言论影响,认为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张民权,而那些暴虐无道的“独夫”。人民应该去反对他。也就是说,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熏陶,无法摆脱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但是孙中山也早在1897年就提出:“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致,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反映了孙中山在投身革命之初就怀有对民主政治的向往与追求,同时也反映了其思想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影响。作为伟大的爱国者和革命家,毫无疑义,孙中山的思想也吸收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某些素材。在对地方自治制度进行论证时,他经常例举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典章制

4、度加以阐述。他认为“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乡村自治的存在”,他说:“试观僻地荒村,举无有浴政(清)虏恶德,而消灭此观念者,彼等皆自治之民也。敬尊长所以判曲直,置乡兵所以御盗贼,其他一切共同利害,皆人民自议之而自理之,是非现今所谓共和之民者耶?”而且他认为中国古代的地方事务也主要靠地方自治完成,认为“我们中国人不是不能自治的,也不是没有自治的。观察过去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的风俗,就可以明白了。几千年的专制统治,他们所做的都是什么?第一桩是向人民要钱,第二桩是防备人民造反。除此两桩以外,别的事,样样都管不了。他们不管,人民还是能够自己生活,这就是他们能够自治的缘故”。当然他也承认“要把我们中国旧社会的自治

5、拿来和西洋文明国比较。那的确是比不上。我们中国人的自治,是敷衍的,是没有研究的”,但他坚定地认为“吾国旧有地方自治,本旧础石而加以新法,自能发挥数千年之美性”。和近代中国其他许多仁人志士一样,孙中山积极向西方寻求救国真理。他潜心研究了西方社会的政治学说,考察欧美各国的政治体制。批判继承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认为“卢梭提出民权的始意,更是政治上千古的大功劳”。“进而提出“民权不是天生出来的,是时势和潮流造出来的”。他高度赞扬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和林肯的民有、民享、民治思想。他曾直言不讳地说:“中国人的民权思想都是由欧美传进来的。所以我们近来实行革命,改良政治,都是仿效欧

6、美”。说明他自己是深受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许多革命思想和行动都是仿效欧美的。实际上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正是这种“深受影响”和“仿效”的产物。但是在充分考察西方主权在民的思想后,孙中山也注意到了西方民主的局限性。认为西方的民主是代议制的民主,这种代议制是间接的民主。他指出“在代议制度下,有权者仍为少数人”,而普通人民手里,却没有可以掌握的政权,这种代议制民主的结果是“大多数人民并无幸福可享,彼享幸福的乃资本家”,而资本家的专制,为害更大。也就是说孙中山当时也受到西风东渐潮流的影响。接受了西方的理论。正如孙中山自己所言:馀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

7、有吾所独见而获者”。综合以上传统的中国儒家思想和西方的民主思想。孙中山提出了自己的以实现直接民权和中华民国为终极目的的地方自治思想。二、以直接民权为核心的地方自治理论地方自治是孙中山整个思想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实现直接民权。首先,应该以县为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他认为分县自治是实现民治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当知中华民国之建设,必当以人民为基础,而欲以民为基础,必当先行分县自治”。此后。他还多次提到“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当以县为自治单位”。之所以如此,在孙中山看来,“县为吾国行政

8、之最初级,故史称知县为亲民之官。譬之建屋然。县为基础也,省其栋宇也,国其覆瓦,始有所附丽而无倾覆之虞”。从感情上讲,“国人对于本县的历史习惯有亲昵之感觉”;从厉害关系上讲“事之最切于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从效率上讲,“将一县全部农村组成一个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唷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因此,在他看来,“分县自治”已成为实现主权在民的重要保证,是进行中华民国建设的基础。”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其次,实行直接民权,权能区分。民权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第二步,是民族主义实现之后,进行国家建设的基础。针对当时种种的分权理论,他认为“权之分配,不当以中央或地方为对象,而当以权之性质为

9、对象。权之宜属于中央者。属之中央可也;权之宜属于地方者,属之地方可也,同一事实,犹当于某种程度以上属之中央,某种程度以下属之地方”。地方自治,就是一个国家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是国家权力如何分配于中央和地方的问题。而直接民权能否真正的得到实现,关键看权力在谁的掌握之中,“权在于官不在民就是官治,权在于民不在官就是民治”,“主权在民”和直接民权不在权力的如何分配,而在于权力之所在。如果舍去地方自治中的直接民权谈民治就是空谈,就是官治绅治或者是武人治、军阀治。权力不在民,而在官的话,如果官僚“而贤而能,人民一时亦受其赐,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则人民躬被其祸,而莫能自拔,前者为婴儿之仰

10、乳。后者则为鱼肉之于刀俎而已”,直接民权的实现则完全不同官治或其它各种政治统治,如果政治主权在人民,则“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们为自动者”。直接民权包括人民于本县的政治中,有普遍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他曾形象地把四大民权比作四个放水制或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人民只有拥有了四大民权之后,才能实现国家治理,奠定国家的基础。此外还要实行全民政治,举行国民大会。国民大会由每

11、县国民选举一名代表组织而成,这些人民代表,都要经过地方选举和考试。但是如何实行四个直接民权,孙中山对此并未做过明确说明,但在1916年在沪茶话会的演讲中,他对于美国克利浮莱城的地方自治制度做了介绍。认为“今当取乎上”。如果“我国以旧有自治之基础。合诸今日人人尊重民权之心理,行之十年,不难达此目的”。他的理论后来为朱执信所继续发展。认为创制权是:“凡人民欲立之法。只须人民自行起草,觅得选民百分之几签名提出,政府即须以付选民投票。选民既经投票多数赞成,则不待他种机关裁可。自然成为法律。”复决权是:“一切法律既经议定之后在若干个月之内。选民可以全数百分之几署名,要求将全案再交国民重新投票,决定可否。

12、如选民多数投票指为不可行,则此律当然废弃”。选举与罢官权则是:“立法人员全部及行政官一部,在共国皆由国民选举之”,如被选以后,“不保其始终如一也”,则“经多数选民投票指为当罢,则不容更有留恋”。至于实现直接民权中,国家政治中的政府和人民的关系。1924年。孙中山对于其中的“权”与”能”、“政权”与“治权”,指出:“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人民不应该将这些能人视为尊贵荣耀的总统、官员,而应该视同车夫、巡捕、厨子、医生、木匠、裁缝之类的公仆。人民掌握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政府行使的“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用人

13、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才是权能分治;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彼此平衡。再就是地方自治的实施工作,依照孙中山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的规定,“若自治之鼓吹已成熟,自治之思想已普遍”,就可以实行以下六项工作,分别为清户口,不论土著或寄居,悉以现居是地为标准,一律造册,列入自治团体,悉尽义务,同享权利;其次为立机关,凡成年之男女,都有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在此,孙中山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权利,这是造就国民的重要一步。再就是定地价,即“由地主自定之,”这是解决地方自治经费的重要途径,通过“报价抽税”开放土地,增加地价,并随时照价收买土地,开辟财

14、源;第四,修遭路,“道路者,文明之目也,财富之脉也吾国人欲由地方自治,以图文明进步,实业发达,非大修大路不为功”。第五是垦荒地,包括无人纳税之地和有人纳税之地,区别情况,由公家开垦;最后是设学校,因为学校是“文明进化之源泉也,必学校立而后地方自治乃能进步,故于衣食住行四种人生需要之外,首当注重于学校也”。为国家培养大量的自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关于地方自治的经济基础。地方自治思想在中国开始传播之际,学者们对它的认识几乎都只局限于分权政体与民权这一相对浅显的层面上。在政体方面,时人认为地方自治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官治之不足”;在民权方面,认为可以“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练人民之政治能力”;“抑民权之有

15、无,不徒在议院参政,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很少有人考虑到地方自治制度的政治设计背后更为深刻的经济背景。孙中山则注意到了地方自治还必须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他主张“地方自治团体不止为一政治组织。亦并为一经济组织”;他甚至已经认识到“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事”。也就是说政治与经济要两手抓,尽管他没有就合作经济对中国地方自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作进一步的论述,但是他的这种思想已经远远超越当时人的看法。总之。从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看,其自治单位是以县为标准。具体内容就是四大直接民权的实

16、现,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真正的民国,是人民真正的自治,人民成立自己的议会和选举自己的领导者,有充分的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意愿的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力不受国家的干涉,最终要“唤起民众,发动民力,加强地方组织,促进地方自治事业,以奠定革命建国的基础”。三、有缺憾的地方自治理论孙中山提倡地方自治目的是为了实现直接民权,给人民真正的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的权利,是人民自己的自治。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向度是自下而上的,即从基层民众做起,让人民选举县长、县议会成员等,县长和县议会是人民的代表,其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人民创制的。同时人民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罢免自己认为不合格的人员。重新制定新的法律等等,民选是其精华所在。在人民的四权得到实现后,全县的事务由当地人民办理完竣后,才能实行省自治,从训政走向宪政,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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