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解读保险业营改增账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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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保险业营改增账本当理想遭遇现实,交织出保险业营改增时下的窘境。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3月24日,金融业的营改增政策相继出台,此时距离划定的最后实施日期仅剩37天;5月1日,保险业营改增顺利平稳落地,太平洋产险、平安人寿更是率先在上海、深圳试点,拔得了金融业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头筹。然而,据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后发现,保险业营改增的实际运行效果与其施行初衷存在一定差距,只减不增的承诺似成镜花水月。记者最新获悉的数据显示,财产险公司5月、6月和7月税负增长率分别为16%、10和6,而人身险

2、公司的税负增长率更分别高达73%、52%和53%。同期内,财产险公司承保业务税负增长率分别为14%、10%和5%,人身险公司分别为7%、4%和5%;财产险公司投资业务税负增长率分别为151%、66%和110%,人身险公司分别为132%、112%和112%。值得注意的是,人身险公司投资业务因税收政策变化税负急剧增加。对此,某保险公司副总裁对记者解释称,营改增后,持有到期债券及其他类似金融产品的利息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人身险公司持有此类金融产品比例较高,甚至准备持有到期,这使得人身险公司投资业务应税范围扩大近50%。其实,保险业营改增不减反增的冷峻现实,不仅是因税收政策的变化,还有政策模糊、执行障碍

3、等一系列因素。保险业务开展地域不受限制,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境内与境外,征管口径存在差异,导致营改增后各地对保险业政策解读及执行存在差异,而税务部门又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税务风险管控要求日趋集中化、系统化和流程化,二者间的矛盾给集团化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保险公司内部遵从成本直线上升,影响税务征管效率。一位保险集团财务总监对记者如是直言。长期来看,保险业营改增,有助于打通行业链条,避免重复征税,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但就短期现状而言,税负攀升已成不争事实。现实如斯,保险业营改增何去何从?从记者获得的反馈意见来看,普遍集中于:建议在企业债、公司债、债券投资计划等利息收入项上,对营改增

4、前发行的债券免征增值税,适当增加债券持有人抵扣项;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收益亏损,年末出现负差允许结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明确赔款支出进行进项抵扣政策等。保险主体税负普增对保险业营改增后税负的节节上升,保险公司有着切身体会。记者获悉的数据显示,5月-7月,一保险集团主要子公司应交增值税及附加为4.40亿元;如果在营业税下,相应应交营业税及附加为3.84亿元,这意味着营改增后应交流转税及附加增加0.56亿元,增长14.56%;无独有偶,国内另一保险集团5月、6月所缴纳增值税分别为6.04亿元和5.79亿元,若以同口径换算,税负率相对于营业税下上升约39.48%和22.18%。其中

5、,人身险公司因为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税负急剧增加。如5月-7月,某人身险公司由营业税下的0.77亿元猛增0.59亿元至1.36亿元,增幅为77.41%,成为其所属保险集团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究其根本,除前述提及的人身险公司持有到期的债券及其他类似金融产品利息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使得其投资收益税负增加外,还因为其负债在运营支出上可以抵扣进项较少。一位保险集团副总裁向记者对比道:人身险公司与银行同为负债经营,营改增后,对于负债收益(即贷款利息和投资收益)均予以征税,而对于负债成本(给付支出、存款利息支出)均不抵税。人身险公司和银行在这两方面税收待遇相同,但在运营支出方面,银行存款按照不征税处理,存款收入

6、不计入免税收入比例,而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导致免税收入比例较高,大部分进项均需进行转出,不能抵扣。他进一步解释道。与此同时,财产险公司则因税收政策的变化,使得其税负高企问题愈趋严重。营业税下,2014年财产险公司每百元利润平均缴纳营业税高达200元,而银行业仅为10元,财产险公司税负明显偏高。营改增后,保险业务税率上升1个点,但是赔款支出不能抵扣进项,大部分财产险公司为成熟保险公司,不动产购置规模较少,整体进项抵扣有限,导致税负进一步增加。如果将上述数据放置增值税下重新估算,2014年财产险公司每百元利润平均缴纳营业税将上升到225元,是接近银行的22倍。某财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不

7、无担忧地直言。除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外,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也颇为苦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及其他类似金融产品利息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不必多言,再保险公司则体现在直保公司总分之间增值税开票问题、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操作和巨灾超额业务等方面。一位资深再保险从业者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直保公司的再保险业务采用集中管理的模式,由总公司统一安排全国的再保险分出,再保险合同也是由直保公司总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模式符合再保险业务特点,有利于高效完成分保。营改增后,再保险公司将增值税发票开至直保公司总公司,但是总公司的销项业务是有限的,这使得直保公司总部存在大量进项发票无法抵扣,税负直线增加

8、。前述从业者如是称。待完善的政策若将人身险、财产险、资产管理和再保险公司的种种问题汇集起来,从保险业整体角度出发,亟待完善的政策难题包括:其一,税率从营业税的5%升至增值税6%,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保险公司可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较少,金额占比较低。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董事长告诉记者,保险业经营的过程与一般行业相反,先有收入,尔后在未来承担保险责任并给付赔款,保险业提供的服务价值无法直接从价格中体现出来。此外,保险公司主要成本支出中,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其二,营改增后,具有保本或固定收益性质的投资产品收益被纳入贷款服务收入的

9、征税范围,税基随之扩大。前述保险公司财会部负责人透露营业税下,债券计划、理财产品等非标产品的投资收益不纳入征税;但增值税下则明确征税;营业税下,仅有未持有到期的公司债利息收入需要缴税,而增值税下,公司债利息收入无论是否持有到期,则均需缴纳税费。其三,营业税下,买卖金融商品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照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年度末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营改增后,年末仍出现负差的将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也不可以申请退税。该财会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今年年初的资本市场震荡较大,1月至4月期间,大多数保险公司转让金融产品的差价均

10、为负值。但是由于营改增的影响,流转税由地税切换到国税,营改增前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负差价,并未明确允许作为增值税项下金融商品转让的扣除金额,如果前期的投资亏损不能扣除,增值税税负将会更重。与此同时,具体实施中,部分政策厘定的边界与表述中的含糊,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极大困扰。举例而言,行业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有不少困惑:有如对无雇佣关系的营销业务员开展实物奖励或旅游奖励,又如向客户和非公司客户赠送保险,或者向客户赠送油卡、购物卡或提供汽车养护服务等,是否应该视同销售行为?其四,在再保和共保问题上,目前的税收政策仅对再保险业务如何征税予以明确,但是对摊回赔付款和摊回费用的税务处理,以及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11、再保、共保业务的摊回赔付款和摊回费用是否开具发票;共保业务是由主承公司将保费发票统一开给客户,再收取跟单公司开给主承公司的保费发票,还是主承方和跟单方分别按照自身份额给客户开具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作出规定。此外,政策落地中存在的障碍难题,亦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等问题。目前,部分地区税务严格要求资金流、票据流、服务流的三流一致。保险业务中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等角色复杂,在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难以保证形式上的三流一致;由集团或总公司集中采购或支付的业务,部分供应商表示不能向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这给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带来影响,亦对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风险和

12、不确定性。一位保险公司总会计师对记者说。这位总会计师进一步指出,各地在税收征管具体操作中的申报、征缴方式不统一,如不同省份或地区实行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部分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赔款能否凭票抵扣进项提出质疑,并且各地赔款抵扣进项的操作要求也不一致。类似情况的出现,增加了涉税风险,并造成保险公司最重要成本的赔款支出进项抵扣难以做到应抵尽抵,进而引起税负上升。三箭待发面对保险业营改增靴子落地后出现的意外状况,寻求积极、妥善的解决方案,已是箭在弦上。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是税基和税率,保险业税率已从营业税的5%升至增值税的6%,合理地确定保险业的税基和抵扣项是做好营改增的关键所在。前述保险公司首席财

13、务官简明扼要地说道。从记者采访多家保险公司后获得的反馈来看,保险公司大多希望从税政管理、税收征管实践、税收征管操作三个方面加以协调、完善。具体而言,在税收征管制定方面,保险公司建议财税部门考虑将原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和征管实践平移到增值税下,实现税负平稳,包括对于金融产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采用新老划断方式,对营改增前发行的债券免征增值税,适当增加债券持有人抵扣项;对于同一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差价累计为负却缴纳增值税的,允许在下一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缴税金汇总予以扣除;允许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冲减销项税和赔款支出进行进项抵扣等。例如,对于其中允许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冲减销项税一项,一位财产

14、险公司财务总监对记者表示,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起保日就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中分期支付的保单,可能会出现已经征收过增值税的保费无法收回的情况。在营业税下,这部分保费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通常情况下,分期支付的保单金额较大,如果出现应收未收而不允许冲减销项税,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重的税务负担,建议参照营业税下的处理原则,明确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允许冲减销项税,以后收回时,再并入应纳税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名财务总监如是称。在税收征管实践方面,保险公司普遍建议对照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规定,对保险业的增值税采用按季缴纳,降低因为增值税发票获取的时间性差异导致的抵

15、扣不足,实现进项税均衡抵扣。如果按月缴纳将大大增加税企双方的管理成本和征纳成本,也会造成部分可抵扣进项发票未能取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不足,造成月度间税负变动不可控,进而形成不同类型企业取得同样投资收益,增值税纳税金额却不同的情形。前述首席财务官坦言。对此,保险公司普遍提议:基于保险公司均为统一法人下总分架构、集中管控的现状,建议税务部门能够强化税收征管的规范化要求,在全国建立一体化的传导机制,确保政策落地,使全国的分支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保险公司建议进一步明确金融商品买卖价差年终汇算差额退税制度;明确对购入赔付所用的货物或服务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做出统一规定

16、;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明确和统一有关三流合一的增值税征管政策口径;明确资管产品相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共保和再保相关税收政策等。前述保险公司会计部负责人总结说道,总之,希望税务部门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解读和管理规定,尽量消除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降低保险公司的遵从与管理成本。此外,数名受访的保险公司高管均建言: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如地震巨灾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学校安全责任保险、农机责任保险等,尽快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据悉,保监会正在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协调财税部门,持续跟踪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就相关政策完善与财税部门反复沟通,而财税部门也在对保险业进行调研、核实,预计近期可能有相关政策出台,实现只减不增的目标。营改增是一场攻坚战,涉及保险业的相关政策从制定到执行,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已实属不易,这是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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