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8(意外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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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公司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2、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

3、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

5、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二、保险费率标准见附录。本合同一经成立,中途不得退保。三、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续保的权利,且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6、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7、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

8、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1、 保险单;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

9、 保险费的缴费凭证;4、 由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治疗记录和医疗费用收据;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10、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

11、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四 释 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 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

12、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 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艾 滋 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义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3、。 本 公 司:是指人寿保险公司。附录:保险费率为0.025。人寿保险公司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凡经燃气供应部门批准使用燃气的家庭用户中的家庭成员或企事业单位中被指定使用燃气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使用燃气引起爆炸、火灾、泄漏中毒造成意外伤

14、害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扣除已给付部分的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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