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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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目的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二 、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第一章 安全管理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

3、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

5、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第二章 安全防护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

6、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

7、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第三章 临时用电第十条 有下列情

8、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

9、协议书。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

10、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第五章 消防安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冒烟事故。2、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场。3、一年内被消防局或者防护火办进行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加倍处罚。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罚款;每伤一人,加处5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2、在施建筑物内住人。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4、

11、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5、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1、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2、未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第六章 环境保护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因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被环保局曝光,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工全过程使用。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

12、于监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污染。4、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扫小组。3、未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不能提供相应记录。施工场界噪声超过控制标准,接受政府部门处罚。4、施工现场强噪声设备未搭设封闭式机棚。第七章 个人遵章守纪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

13、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50元罚款。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10、其它违章作业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20元罚款。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2、攀爬脚手架。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14、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八章 分包单位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包单位可对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路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把劳务供方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劳务管理部门或者临时更换施工人员,而发生未经教育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单位因劳务分包方管理失误,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

15、%,在劳务招投标时,如遇同等条件不考虑发包。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方非专业架子工队伍,未经公司安全监管部、振兴劳务审批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未执行专业架子工审批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且给路桥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第二十九条 分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在施工项目备案,或未与项目主责人员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对责任者处以2000-10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施工中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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